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珐轩 记者 顾潇)一觉睡醒不等于酒精代谢完,扬州宝应一男子徐某抱着隔夜酒已分解的侥幸心理开车出行,结果在路上追尾前方车辆。警方检测出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89.8mg/100ml,属严重醉驾。近日,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从重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六千元。警方借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切勿以自我体感判定酒精代谢程度,隔夜酒驾同样可能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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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6日9时13分许,扬州宝应的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宝应县黄塍东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至光阳岗南侧约100米处时,他追尾了前方由李某驾驶的黑色本田小型轿车。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没有人员伤亡。但看似一起普通追尾事故的背后,却隐藏着让人警醒的真相。
事故发生后,交警依法对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289.8mg/100ml。这一数值,远超国家规定的80mg/100ml的醉驾标准。让人意外的是,徐某并非“酒后立即开车”。他交代,自己是前一天晚上喝的酒,第二天早上觉得“酒醒了”,才开车上路。然而,法律从不以“自我感觉”为标准。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因人而异,隔夜之后,依然可能处于醉酒状态。正是这种“隔夜酒”的侥幸心理,让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无责任。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最终,徐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对此警方提醒,很多驾驶员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喝完酒睡一觉就“没事了”。但事实上,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因人而异,醉酒状态可能持续到第二天甚至更久。法律认定危险驾驶罪的关键,是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而不是饮酒后过去了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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