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法治瞭望》
近日,天津一起600万元债权人代位权生效判决引发司法争议。据当事人张先生讲,该案审理过程中,暴露出法院未穷尽法定送达途径违规适用公告送达、案件被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却未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参诉、原告涉嫌隐瞒关键事实、虚增债权数额、虚构诉讼基础等多项重大程序瑕疵与实体认定错误。当事人再审申请被法院程序性驳回后,已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600万缺席判决落地 当事人遭强制执行方才知情涉案
2023年7月25日,赵某峰以张先生弟弟为被告、张先生为第三人,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主张600万元债权给付。该院于同年8月4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津0105民初10441号。
据张先生讲,卷宗材料证实,该案自审理之初便存在严重送达程序问题。赵某峰在立案及举证阶段提交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在先前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等全套证据中,均明确记载张先生兄弟二人在北京常住,并留存有持续使用二十余年的有效手机号码,审理法院在案件审理阶段已完整掌握二人真实、有效的送达信息。
然而,原审法院未依法采用卷宗载明的北京常住地址及有效电话开展送达,反而向与二人无实际居住地的天津市河北区地址开展邮寄、直接送达。在送达未果后,法院未采取电话联系、核实经常居住地等补救措施,未穷尽任何法定送达方式。2023年11月10日,在法院专项核实当事人联系方式时,赵某峰作出无法联系张先生兄弟的虚假陈述。法院据此在当事人并非下落不明、且具备明确有效送达信息的前提下,违规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诉状、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
2024年1月23日,本案缺席开庭审理。因未收到任何合法有效的应诉通知,张先生兄弟二人无法到庭行使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法定诉讼权利,全程丧失一审程序救济机会。2024年3月25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先生弟弟向赵某峰支付600万元。判决作出后,该院仍未尝试有效送达,继续以公告方式送达一审裁判文书。
2024年11月28日,张先生弟弟收到法院强制执行短信通知,才知晓自身卷入巨额民事诉讼,案件已生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合法财产权益遭受实质性损害。
新证据坐实程序硬伤: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审庭审缺失法定代理程序
张先生在后续维权取证过程中,一项关键新证据揭开了本案更为根本性的程序违法问题。
2025年3月2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0111民特92号民事判决,依法认定,张先生弟弟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先生为其法定监护人。该生效司法认定明确,本案原审完整审理周期内,张先生弟弟不具备完整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无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案件,应当主动核查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这是保障特殊主体诉讼权利、维系庭审程序合法有效的法定刚性要求。原审法院未依法核查、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参诉,径行缺席审判并作出巨额给付判决,属于重大、根本性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庭审主体不适格、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判决合法性与正当性严重存疑。
纵观全案,原审法院自立案核查、文书送达、开庭审理至最终宣判,全程忽视当事人特殊民事主体身份,未落实法定代理人参诉制度,在当事人不具备独立维权能力的情况下作出600万元生效判决,审判程序规范性、严谨性备受质疑。
原告诉讼行为存重大疑点:隐瞒核心事实、隐匿联系方式,人为制造错判条件
张先生特别讲到,除原审法院程序违法问题外,原审原告赵某峰的诉讼行为存在多项不合理情形,涉嫌隐瞒关键事实、虚构诉讼基础,人为制造司法错判风险。
首先,隐瞒债权部分清偿事实,虚增诉讼标的金额。本案原审审理期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2020)京0105执恢232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依法确认赵某峰据以起诉的700万元原始债权,已实际受偿3195931.57元,剩余债权金额远低于其主张的600万元。该关键事实发生于原审审理周期内,赵某峰未向法庭如实披露,刻意虚增债权数额,直接误导法院作出错误事实认定。
其次,隐瞒次债权灭失事实,代位权诉讼无事实支撑。早在2022年9月26日,张先生弟弟与张先生已自愿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张先生弟弟以其持有的北京展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抵偿张先生因承担担保责任产生的损失,并于同年10月1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此,张先生对其弟弟的担保追偿权已依法结清、彻底消灭。2023年赵某峰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本案赖以成立的核心次债权已不复存在,诉讼本身缺乏基本事实要件。
最后,刻意隐匿当事人有效联系方式,恶意制造缺席审判局面。卷宗信息比对核实,赵某峰长期掌握张先生有效手机号码,2019年仍存在短信沟通记录,且在本案后续执行阶段主动、如实填报该联系方式。但其在原审诉讼阶段刻意隐匿真实信息、向法院虚假陈述无法联系当事人,直接诱导法院违规适用公告送达,导致张先生兄弟二人全程无法参与诉讼、丧失全部一审救济权利。
法律专家权威研判:原审送达程序违法确凿,公告送达适用严重失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多项司法解释、指导性判例精神,公告送达是民事诉讼兜底送达方式,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穷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全部法定方式仍无法送达的情形,法院不得规避已知有效送达信息、未穷尽送达途径直接适用公告送达。
多位资深法律专家研判认为,本案原审送达程序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审理法院卷宗内已留存当事人明确的经常居住地及长期有效联系方式,完全具备精准有效送达的客观条件,却刻意规避真实送达信息、向无关地址送达;在送达未果后未采取任何补充核实及送达措施,径直适用公告送达,严重违反法定审判程序,实质性剥夺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上诉等核心诉讼权利,属于法定应当监督、依法予以纠错的错案情形。
申请再审遭程序性驳回 当事人正式申请检察监督纠错追责
在知悉案件全貌、取得关键新证据后,张先生以弟弟的名义于2025年3月28日依法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试图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2025年6月6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仅以“超过六个月再审申请期限”为由程序性驳回再审申请,未对本案送达严重违法、当事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债权虚高、次债权灭失、疑似虚假诉讼等核心程序及实体问题开展实质性审查。
张先生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客观原因未能参与原审诉讼的特殊情形,依法适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的特殊再审时效规则,当事人再审申请并未超期,原审驳回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重大程序违法、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属于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监督范畴,不受当事人再审申请期限的限制。
目前,张先生以其弟弟的名义已正式向检察机关提交《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启动依职权监督程序。
行业深度观察:严守程序正义底线 检察监督亟待闭环纠错
纵观全案,本案集多重司法争议问题于一体:特殊民事主体权利保障缺位、法院送达程序严重失范、庭审法定程序残缺、原告诉讼基础存疑、核心债权事实提前灭失、再审程序流于形式。多重程序瑕疵与实体错误层层叠加,最终导致无辜当事人背负巨额债务、遭遇强制执行,合法民事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业内司法人士表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是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基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恪守法定程序,尤其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弱势、特殊诉讼主体,更应秉持审慎司法、善意司法理念,严格落实权利保障机制,坚决杜绝程序疏漏、违规审判、机械裁判。
针对本案暴露的系列司法问题,张先生表示,相信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履行法定法律监督职责,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纠正原审裁判错误、严肃追责问责,以刚性检察监督守住司法公正底线,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重塑司法公信力。(金明)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