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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关某、窦某长期从事重型自卸货车运输业务,赵某、徐某(均另案处理)受雇作为被告人窦某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自20XX年4月16日以来,被告人关某、窦某为获得更大的利润,车辆严重超载运输。为避免在途中被执法人员或电子监控查获,被告人关某、窦某故意遮挡车辆号牌,为实施超载、变道、闯红灯等违章行为提供便利。行车过程中,四人组成车队,由被告人窦某驾车带路,被告人关某、赵某、徐某分别驾驶三辆重型自卸货车跟随带路车运送石料。途中,四人通过对讲机保持联系,被告人窦某带路中发现有执法人员检查,即通过对讲机通知后车靠边停车逃避检查。为缩短在途时间,四车通过连续闯红灯、不按车道通行等方式加快运输速度,以降低路途中被查获的风险。经统计,20XX年4月16日至4月28日的六次运输中,该车队累计闯红灯至少350车次,多次在车流密集的路口或其他车辆避让的情况下强行闯红灯通过。20XX年4月28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关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途经某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钟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关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关某、窦某被关押在柘城县看守所。那么,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被告人违反交通规则超载、闯红灯等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危险程度是否相当?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通过闯红灯、变道、超载等行为在公路上追逐竞驶以达到多跑车的目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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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根据本案在卷证据,被告人关某有着多年的驾驶经验,为通过超载运输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在明知随意闯红灯、不按车道通行、超载驾驶,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在发生紧急情况,超载车辆制动受到影响不能及时刹车,也不能打方向避让,否则会发生侧翻等更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在较短的期间内有组织、高频次地实施上述驾驶行为,最后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交通事故。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不足以评价被告人行为的危害性,故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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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貌似和普通的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类似,但却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更高的刑罚。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险方法”的界定应当严格按照文义解释和同类解释规则进行,以公众对本罪危害程度的一般理解为其外延,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为其内涵。按照文义解释规则,对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危险方法”行为,客观上必须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产生了威胁,具有发生危险后果的现实可能性。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还要按照同类规则来进行限制解释。对“其他危险方法”的危险程度应当限定在危险程度上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行为相当的方法。因此,那些虽然对公共安全有一定的危险,但还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且危险程度和行为放火、爆炸等行为危险程度不相当的行为,则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就本案而言,主观上,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为追求经济利益,仍采用此种危险方法驾驶车辆,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间接故意态度。而交通肇事罪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属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被告人明知自己随意闯红灯、不按车道通行、超载驾驶,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如果驾驶时发生紧急情况,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仍实施上述行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被告人虽辩解在闯红灯的时候都尽到了注意义务,在通过路口时是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才闯红灯。但是驾驶严重超载车辆闯红灯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极具危害的加害行为,闯红灯过程中所谓的多加注意,并不足以减轻或者避免加害行为的危险性,且行为人没有采取任何的其他防范措施,在连续快速多次闯红灯的过程中,行为人并没有采用减速、鸣笛等预警措施,在干扰正常通行车辆的过程中,都需要由对方车辆主动避让来避免危险的发生。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柘城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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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本案被告人实施行为的危险程度远超普通交通肇事罪的危险程度。在普通交通肇事犯罪中,行为人也会实施临时的、短暂的、偶然的超载、闯红灯等交通违章危险行为,但大多数是在采取了一定的避免措施的情况下实施的。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在道路上连续实施闯红灯的行为,多次是在车流密集的路口,在其他车辆停车或减速避让的情况下强行闯红灯通过,这种连续的密集的严重交通违章行为,使得危害程度产生叠加效应,发生现实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和概率大大提升。在出车没几天的时间内,即发生致一死一伤的严重交通事故。同,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危害程度也远超一般的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规定,不足以包含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综上,本案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柘城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柘城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柘城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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