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否超过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当事人未主张权利,是否属法律事实持续?是否可适用民法典审理?(问题编号:I2024061700012)
【最高院回复意见】关于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和事件。未主张权利系不作为的行为,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属民事法律事实。如果当事人自某一时间节点起一直未主张权利,则属法律事实持续状态。如果未主张权利的法律事实从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另需注意的是,所提问题相关的最长保护期限的起算点问题,也有必要准确理解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法律关系因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而长期处于不安定状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即便当事人不具备主张权利的条件亦复如此。而在债权凭证未约定履行期限时,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也即债权凭证形成后债权人即有条件主张权利,从诉讼时效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制度目的看,从民法典对最长保护期限起算点规定对债权人更严苛的要求看,将债权凭证形成次日作为债权凭证未约定履行期限时的最长保护期限起算点更契合制度目的和民法典的规定。
回复人:马成波(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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