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1年至2025年,被告人李某为满足口腹之欲,通过网络渠道购置逆变器、绝缘棒、铁丝等捕猎器具,私自将捕猎装置布设在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郭圩乡甘家村贯背组周边农田、山场,长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先后捕获华南兔6只、野猪3只,全部带回家中食用。
2025年6月24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全部狩猎事实。办案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长2至3米生锈铁丝等作案工具,一并移送法院。经崇仁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认定,涉案华南兔、野猪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6只华南兔价值480元、3只野猪价值1500元,生态资源损失合计1980元。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审理过程中,其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 1980元,主动弥补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
法院裁判: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及狩猎管理法规,在全域禁猎区、全年禁猎期内,使用铁丝套等法律明令禁用工具布设陷阱狩猎,肆意捕杀野生保护动物,破坏本地野生动物种群与山林农田生态平衡,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量李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足额赔付生态损失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全部缴纳); 二、李某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 1980 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生锈铁丝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一、厘清法律红线:这些行为均涉嫌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1.何为禁猎区、禁猎期:当前崇仁县全域划定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农田、山脚、林地、村庄周边均禁止任何非法猎捕行为,并非只有深山保护区才受法律约束。
2.何为禁用狩猎工具:铁丝猎套、捕兽夹、电击装置、网具、地弓等,均属法律明令禁止的捕猎器具,线上线下购买、私自布设均属违法。
3.“三有”动物受严格保护:华南兔、野猪虽非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但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随意猎捕、食用同样触犯刑法,不存在“山上野物随便抓”的说法。
二、破除群众常见法律误区
误区1:抓几只野兔、野猪自己吃,没拿去卖就不算犯罪。 法官释法:非法狩猎罪不以牟利为入罪前提,只要在禁猎区域、禁猎时段使用禁用工具捕猎,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无论自用、食用、售卖,均构成刑事犯罪,食用野味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误区2:山林田间动物随处可见,少量捕猎不影响生态。 法官释法:野生动物维系区域生物链平衡,持续私设陷阱捕猎会造成局部物种数量锐减,铁丝套等工具还可能误伤家畜、村民,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同时,猎捕野生动物会带来疫病传播风险,危害群众公共卫生安全。
三、宽严相济彰显司法温度与生态修复理念
本案中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全程认罪认罚,主动全额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法院据此从轻判处罚金刑,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判决单独收缴生态损害赔偿款,用于野生动物资源修复,落实“谁破坏、谁赔偿”生态司法原则,不仅惩戒犯罪,更倒逼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以司法手段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普法提示
保护野生动物是全体公民法定义务,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坚决摒弃 “野味滋补” 错误观念,不猎捕、不购买、不食用任何陆生野生动物;
切勿网购、私制铁丝套、电击器等捕猎工具,不在田间、山场布设捕兽陷阱;
若发现他人非法狩猎、售卖野生动物线索,及时拨打 110 或林业部门举报电话;
如需开展科研、防疫等合法猎捕活动,必须提前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许可证,严格依规开展作业。
绿水青山离不开生灵相伴,切勿因一时口腹之欲触碰法律底线,以身试法终将付出刑事、经济双重代价。( 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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