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通知》,《通知》指出: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强烈愿望。现在预审工作已经结束,案件已送到检察院,预定在10月间提起公诉,依法审判。
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宣布,将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进行公开审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出任特别法庭庭长,伍修权任副庭长兼第二审判庭(即军事法庭)审判长。检察厅准备提起公诉的10名主犯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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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修权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后,就是对罪犯的量刑和判决,伍修权专门组织全体审判员开会对此进行讨论,审判员大多认为江青、张春桥等人死有余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开始都准备判处他们死刑,但是反复考虑以后还是不行,一要顾及国内外的影响,二要设想后代人将怎么看,不能以一种义愤情绪来决定。后来审判员们经过多次讨论,对杀不杀江青等人还是定不下来,法庭只好将这些不同的意见提交中央政治局讨论。
中央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多数领导人主张判决江青等人死刑,陈云却说:“党内斗争不能开杀戒,否则后代不好办。”
但仍然有人说:“党内斗争也可以杀。”
陈云听后十分激动地说:“如果你们坚决要杀,请在会议记录里写上‘陈云同志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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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
李先念也主张不能杀开戒,他后来回忆说:“当时小平、陈云同志为考虑处置这两个反党集团成员问题,几夜未睡好觉,我也是几夜未睡好,最后大家一致认为不能开杀戒。”
最终政治局形成决议:判江青等首犯“死缓”,即判处死刑,但暂不执行,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其余主犯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作出了如下判决:
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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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青
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
判处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
判处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决当天,当伍修权念到“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时,还没等他念出“缓期二年执行”,江青就慌忙叫喊起来。伍修权宣读完对江青的判决后,法警立即给她戴上手铐,这时全场破例地爆发出了一阵热烈的掌声和欢呼声。江青还企图挣扎,想喊反动口号,伍修权立即下令道:“把死刑犯江青押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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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审判时的江青
伍修权后来回忆说:
当时我也太兴奋了,竟少说了一句话,应该在下令以前,先说一句由于江青违犯法庭规则,破坏法庭秩序,依法将她赶下场的。可惜当时我没有来得及说,事后想起来总觉得有点遗憾。当全部宣判完毕,并由江华庭长宣布将10名罪犯押下去交付执行时,全场又洋溢起欢庆胜利的声浪,我作为这一历史事件的参与者,内心也觉得兴奋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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