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期间,情侣共同签约租房同居一年。因男方生意淡季资金紧张,全年3万余元房租、物业费全由女方独自垫付。本以为能走到结婚,两人却因琐事分手,女方多次讨要一半房租均被拒绝。法庭上马某辩称,所有开销都是女方自愿赠与,无需分摊。 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房租属于双方共同受益的刚性支出,不能算作恋爱无偿馈赠,白住一年的男方需向女方支付一半房租补偿。
2024年初,腊某(女)与马某(男)确立恋爱关系,二人感情升温后决定同居生活。为提升居住品质,两人共同看房、选定房源,共同签署租房合同,合同约定月租金2200元,付款方式为押一付三,租期一年。
恋爱热恋期,双方并未计较金钱开销。马某因从事旅游租车行业,恰逢旅游淡季、资金周转紧张,遂与腊某协商,由腊某先行全额垫付房租。腊某以结婚为目的维系这段恋情,认为情侣相处无需过分计较,便应允了对方的请求。
同居的一整年时间里,案涉房屋的租金、物业费等全部居住相关费用,均由腊某一人全额承担,累计支出3万余元。本以为相守相伴的感情,却因性格不合、生活琐事频发矛盾,二人矛盾持续累积,最终在2025年初彻底分手。
分手后,腊某认为,房租、物业费属于双方共同居住产生的刚性必要支出,并非个人专属消费,马某全程免费居住,全额由自己承担费用显失公平,对方理应承担一半房租。为此,腊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与马某协商分摊房租,均遭到对方拒绝。
马某辩称,同居期间的开销均为对方自愿支出,属于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自己无需返还。昔日情侣因经济纠纷彻底闹僵,协商无果后,腊某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同居期间一半的垫付房租。
法院审理认为,恋爱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双方不存在法定的财产共有、相互扶养义务,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置、费用分担,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
恋爱期间,情侣为增进感情、维系情感互动产生的小额日常开销、自愿赠与的财物,属于无偿情谊支出,分手后主张返还的,依法不予支持。但本案中的房租、物业费属于大额、固定的居住刚性支出,是双方共同居住、共同受益的必要成本,具备明确的对价属性,不能简单认定为无偿恋爱赠与。
本案中,双方共同签约租房、共同居住使用房屋,马某作为实际受益人,在未承担任何居住成本的情况下,由腊某单方全额垫付全年费用,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马某向原告腊某支付一半的房租补偿款。
法官提醒
1. 同居房租≠无偿恋爱赠与。小额红包、节日礼品等情感馈赠无需返还,但房租、物业费、大额水电等共同居住刚性支出,以共同受益为前提,不适用赠与规则,垫付方有权主张合理分摊。
2. 自愿垫付不代表自愿免除债务。恋爱期间主动垫付开销,是基于情侣信任的互助行为,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不能直接推定为无偿赠与,受益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应分担的费用。
3. 同居消费留存证据是维权关键。情侣同居期间的大额开支,建议明确费用分担方式,留存转账记录、聊天约定、缴费凭证等证据,避免分手后无据维权、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西南商报源点新闻记者 王建武 通讯员 郭江红
编辑丨王林馨 责编丨陶岚 冯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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