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阜新市太平区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消费者李某网购到已过保质期饮品,起诉主张千元惩罚性赔偿获得法院支持。
2026年2月10日20时53分,李某通过淘宝闪购平台,在阜新市太平区某超市经营的网店下单购买一瓶农夫山泉 100%NFC橙汁,实际支付货款1元。商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日,保质期120天,建议饮用期限至2026年1月28日。
李某收货后发现饮品早已过期12天,随即拍摄照片并通过购物平台申请退款。商家当日退还1元货款,但拒绝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阜新市太平区法院。
![]()
案件判决书 图/裁判文书网
庭审中,案涉超市辩称,仅凭商品照片无法证实过期饮品系本店售出,不排除商品被调换、自行存放过期等可能性;同时提出李某没有饮用饮品、无身体受损证明,且商家具备进货台账、商品来源合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提交订单截图、交易快照、商品实拍照片、退款记录等一系列证据,能够完整证实其在该超市网店购买案涉橙汁,且饮品购买时已经超出保质期,李某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而该超市仅提交手写进货台账及相关照片,未能提供完整、规范的进货查验记录,无法有效抗辩案涉过期食品并非其售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超市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本案案涉食品属于过期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不属于标签瑕疵免责情形。李某主张千元惩罚性赔偿金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阜新市太平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超市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李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 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该超市承担。
食品安全关乎群众身体健康,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定期清查在售商品,及时下架过期食品。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时,注意留存订单信息、商品实物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惩罚性赔偿,无需以人身遭受损害为前提。
九派新闻记者 闫华阳
来源:九派新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