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小美(化名)之子小乖(化名)原系大刚(化名)经营的某副食品超市员工。2019年8月22日,小乖因工外出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人社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工伤。此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超市应向小美支付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816607元。因该超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大刚,该笔债务依法应由大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仲裁裁决生效后,大刚未履行付款义务。小美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大刚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调查发现,大刚于2023年12月22日与其配偶大燕(化名) 签订《约定》,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涉案房产约定归大燕所有,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24年4月26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再次确认该房产归大燕所有。小美认为,大刚在明知工伤赔偿债务尚未解决的情况下,通过上述方式无偿转让房产,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损害了债权的实现,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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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对大刚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案涉债权所涉事故发生于2018年,而大刚于2023年12月22日将房产无偿处分给大燕,债权成立在先,处分行为在后。该无偿处分行为客观上降低了大刚的偿债能力,且执行案件已因大刚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行为已直接导致小美的债权无法实现。
关于二被告辩称的“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无主观恶意”等主张,法院指出:对无偿转让财产行为行使撤销权,不以主观恶意为要件。关于被告辩称“小乖的父亲系必要共同诉讼人、本案主体不适格”的主张,法院认为:仲裁裁决书已确认该超市应向小美支付相应款项,小美已通过法定程序获得对债务人大刚的独立、确定的债权请求权,至于款项在小美与小乖之父之间如何分配,属于执行阶段或另案处理的共有财产分割问题,不影响小美作为本案适格原告的身份。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大刚与大燕于2023年12月22日签订《约定》中将涉案房产归大燕所有的约定;大刚与大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至大刚名下。
案件分析
争议焦点:债务人通过《约定》及离婚协议将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产无偿转让给配偶,债权人能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行使撤销权?
李晓静律师、杨田田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中,紧扣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构成要件,逐一论证、精准突破,最终获得了法院的全面支持。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防止债权人利益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而受损。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到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二、本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小美之子小乖因工死亡后,经仲裁裁决确认该超市应向小美支付816607元。该超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大刚,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经营者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仲裁裁决生效后经法院裁定确认,小美对该笔债权享有合法、确定的请求权。
(二)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
大刚与大燕于2023年12月22日签订《约定》,将涉案房产约定归大燕所有并办理过户,2024年4月离婚时再次确认该房产归大燕所有。涉案房产虽系大刚婚前购买,但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大刚通过《约定》放弃其财产份额,属于典型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三)无偿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本案中,小乖于2018年因工死亡,工伤认定于2019年作出,而大刚处分房产的行为发生在2023年12月。债权所涉事故发生于2018年,处分行为发生在2023年,债权成立在先,处分行为在后。
(四)无偿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执行过程中,法院已查明大刚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大刚将名下核心资产无偿转让,直接导致其偿债能力显著降低,小美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现实风险。
(五)无偿转让财产不以主观恶意为要件
二被告辩称“转让无主观恶意”。对此,法院明确指出:对无偿转让财产行为行使撤销权,不以主观恶意为要件。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本身即构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无需证明债务人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三、关于“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辨析。
二被告辩称涉案房产系“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商品房预售合同》显示该房产由大刚于2014年8月签订购房合同、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即便存在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亦不影响大刚对该房产享有财产权益的基本事实。大刚通过《约定》放弃其在房产中的全部权益,属于无偿处分自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四、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问题的澄清。
被告辩称“小乖的父亲系必要共同诉讼人,本案缺少必要共同原告”。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仲裁裁决书已确认该超市应向小美支付相应款项。小美已经通过法定程序获得了对债务人大刚的独立、确定的债权请求权。至于工伤赔偿款项在小美与小乖之父之间如何分配,属于执行阶段或另案处理的共有财产分割问题,不影响小美作为本案适格原告的身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光法提醒
对债权人的提醒:
· 及时关注债务人财产变动。债权人应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持必要关注,发现债务人有无偿转让、低价转让财产等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 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积极收集和保存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协议、登记材料、银行流水等,及时向法院起诉并可申请财产保全。
对债务人的提醒:
· 诚实履行债务是法定义务。债务应当清偿,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试图通过无偿转让、低价处分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不仅无法达到目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无偿处分财产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财产无偿转让给配偶或其他亲属,债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财产将被恢复至债务人名下。
· 恶意转移财产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构成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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