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年“醉驾”人刑以来,全国各地政法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慎重、稳妥地处理了大批“醉驾”犯罪案件,社会效果极好。
重要标志就是“酒驾”的不良习惯得到了很大的改变,交通肇事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得到了社会大众的广泛拥护。
但是,在积极意义的另一面,也显示出较多问题,一些地方也存在执法标准不一、配合协调不够、量刑不规范,特别是缓刑适用不平衡等问题。
如何在“醉驾”行为治理中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成为普遍关注的内容。
早在201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依法审理醉酒后危险驾驶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布了《关于在审理醉酒后危险驾驶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对被告人裁量刑罚时注意罪刑相适应、正确适用强制措施。
并建立了大案要案报告制度
。201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醉驾”的认定、查处、定罪标准作了细化,强调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醉驾”犯罪虽然是轻罪,但轻罪中也有情节的轻重,在适用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
规范强调突出打击重点的同时,也规定了对酒精含量相对低的没有从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缓刑、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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