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的“史上最牛军改中”,“调整军事司法体制,按区域设置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正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产生了极为深远的积极影响。具体时间是2016年7月,中央军委政法委在北京召开全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调整组建大会,明确了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由过去按照军兵种和武警系统设置调整为区域化设置。实际上,早在2015年11月,在当时召开的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上,军委就已经做出了英明决策,那就是要组建新的军委政法委,调整军事司法体制,按区域设置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确保它们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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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来,原先的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按照军兵种和武警系统设置的模式就被区域化设置模式所取代,从而彻底打破了军改前主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设置军队司法机关的固有模式,真正建立了垂直领导管理体制机制,有力解决了司法监督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的问题,明确了打造强军兴军安全之盾、法治之剑的职责使命。以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为例,改革后,其在军委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并垂直领导管理下辖的各级军事检察院;而解放军军事法院自然也是类似的调整。接下来,小圣就分军改前、军改后两部分为大家详细展开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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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介绍一下军改前的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设置情况:
军改前,解放军各大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武警部队等大军区级单位都组建有各自相应的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其中武警部队在1996年调整组建了相应的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而第二炮兵部队则是在2014年3月经中央军委批准才组建了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各大军区级单位下设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分别接受所在单位政治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的双重领导,依法行使大单位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职权,并领导管理基层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军改前,解放军军事司法机关按三级设置,其中最高级的是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二者均为正军级建制);处于第二级的则是“七大军区、海军、空军、武警部队、第二炮兵、军委总直属队和武警部队”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为正师级建制);至于处于最低层级的是“海军三大舰队、七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以及“省军区系统、驻香港部队、武警部队和第二炮兵部队”所设立的基层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绝大多数是正团级建制)。
其中,基层军事法院、基层军事检察院数量最多、职责重大,致力于维护部队的安全稳定和纯洁巩固,它们是直接办理基层相关刑事案件的主要力量,比如“济南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南海舰队军事法院、兰州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南京军区浙江军事法院、成都军区云南军事法院、驻港部队军事法院、武警成都军事法院”等,以及“济南军区空军军事法院、东海舰队军事检察院、南京军区浙江军事检察院、成都军区云南军事检察院、驻港部队军事检察院、武警成都军事检察院、武警部队济南军事检察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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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再介绍一下军改后的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设置情况:
军改中的2016年7月,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由过去按照军兵种和武警系统设置调整为区域化设置,但仍旧执行“三级”体制,其中规格级别最高的依旧是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为正军职少将、一级大法官,副院长为副军职少将、二级大法官)、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为正军职少将、副检察长为副军职少将),且编制等级维持正军级;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分别再垂直领导管理相应的中级军事法院(对应正师级)、正师级军事检察院和基层军事法院、基层军事检察院。
中级军事法院7个(均为正师级),具体分别是“东部战区军事法院、南部战区军事法院、北部战区军事法院、中部战区军事法院、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法院、西部战区第二军事法院以及解放军总直属军事法院”。
正师级军事检察院7个,具体分别是“东部战区军事检察院、南部战区军事检察院、北部战区军事检察院、中部战区军事检察院、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检察院、西部战区第二军事检察院以及解放军总直属军事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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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个基层军事法院(由相应的中级军事法院领导,统一冠以“城市”的前缀,级别既有副师级也有正团级):一、东部战区军事法院领导管理着“解放军上海军事法院、南京军事法院、杭州军事法院、合肥军事法院、福州军事法院”;二、南部战区军事法院领导管理着“解放军长沙军事法院、广州军事法院、南宁军事法院、海口军事法院、昆明军事法院和驻香港部队军事法院”;三、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法院领导管理着“解放军成都军事法院、拉萨军事法院”。
四、西部战区第二军事法院领导管理着“解放军兰州军事法院、西宁军事法院、乌鲁木齐军事法院”;五、北部战区军事法院领导管理着“解放军呼和浩特军事法院、沈阳军事法院、哈尔滨军事法院、济南军事法院”;六、中部战区军事法院领导管理有“解放军北京军事法院、石家庄军事法院、郑州军事法院、武汉军事法院、西安军事法院”;还有最后一个便是解放军总直属军事法院领导管理的解放军直属军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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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个基层军事检察院(由相应的正师级军事检察院领导,统一冠以“城市”的前缀,级别既有副师级也有正团级),其具体设置和基层军事法院是一一对应的,因此此处就不再重复列明各基层军事检察院的明细。
各基层军事法院、基层军事检察院是在原先的军队司法工作机构上调整组建的,并适度扩大了工作辖区,举个例子:解放军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就是在原河北军事检察院、原山西军事检察院基础上整合组建的,在中部战区军事检察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案件管辖范围由原来的河北省境内部分驻军单位扩展为河北省、山西省境内所有驻军单位和武警部队的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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