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张梦云
7月22日至8月7日,备受争议的原青海省扶贫开发局(下称青海扶贫局,2021年重组为青海省乡村振兴局)扶贫培训贪污窝案终于在提起上诉一年三个月后,在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法院迎来首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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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刘虎摄
身陷囹圄的青海浩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浩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知昊怎么也想不到,2014年结束国外8年留学生涯,放弃国外工作回到家乡西宁创业的他,会被卷进这桩贪污案里,一审获刑10年半。
该起贪污案的被告人还包括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原副局长马正军(单独起诉)、异地扶贫处处长葛岩清、社会扶贫处处长崔凯、政策法规处四级调研员金云。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全部“翻供”,称被留置期间的供述是在遭到刑讯逼供等情形下做出的,但他们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未获采纳。
“当被害人们在看守所冤屈哭喊时,整个社会也将随之震颤!”韩知昊在给有关部门的《实名控诉举报》材料中称,其在被留置期间长期遭到刑讯逼供。办案人员还威胁他,再不配合就送其去新疆的看守所,让同性恋罪犯对其欺辱。本案旁听人士称,韩知昊曾绝食抗争,金云甚至曾割腕自杀,要求彻查此案。
01
扶贫培训引发的“共同贪污案”
韩知昊出生于1987年,曾在乌克兰留学8年,2014年归国创业,先后牵头成立了人文科研机构“万象研习社”,创办了浩宇公司、西宁市理格培训学校(下称理格学校)。
浩宇公司聚焦青海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数字驱动领域大数据分析课题开展科研,2018年、2020年两次获得“青海省科技型企业”称号,获三项国家著作权登记。韩知昊团队从2015年起开始进行培训工作,2017年开始承接“青海省致富带头人培训项目”,研发了“贫困人员产业分析模块”“贫困人员大数据分析平台”等多个教学、信息化系统,曾被多家中央和地方媒体广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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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宇公司与青海扶贫局相关负责人开会讨论案涉培训项目。左二为韩知昊。受访者供图
2023年8月5日,韩知昊突遭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监委留置调查。后此案被拆分为两个案件,其中马正军由西宁市中级法院审理,葛岩清、崔凯、金云和韩知昊由海晏县法院审理。
公开资料显示,马正军出生于1962年,曾任青海扶贫局社会扶贫处处长、政策法规处处长,2015年12月升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21年6月机构改革后任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副局长,2022年7月转任该局一级巡视员,同年11月退休,一年后被留置调查。
葛岩清出生于1972年,曾任青海扶贫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案发前为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异地扶贫处处长。崔凯出生于1975年,曾任青海扶贫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案发前为青海省乡村振兴局社会扶贫处处长。金云出生于1983年,曾任青海扶贫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案发前为青海省乡村振兴局政策法规处四级调研员。
扶贫培训原由青海扶贫局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后改为政策法规处。案发前,葛岩清是政策法规处处长,崔凯是分管副处长,金云是具体经办人。韩知昊与上述四人本无交集,2017年金云的男朋友王元福拉他一起承办培训项目相识,由此改变了他的命运。
2024年6月18日,海晏县检察院以葛岩清、金云、崔凯、韩知昊涉嫌贪污罪向海晏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3日、4日一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曾两次分别申请延长审限3个月。
海晏县检察院指控,2015年,青海扶贫局与共青团青海省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计划从2015年7月至2018年底,利用4年时间,每年在全省培训扶持800名贫困村致富带头人、200名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训工作共同组织,青海省团校负责培训。青海扶贫局政策法规处协助实施了2015年、2016年培训项目,每期培训班均存在若干学员报名不来参加培训、结余资金上缴财政的情况,时任青海扶贫局副局长马正军和政策法规处处长葛岩清、副处长崔凯知道后,便产生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培训截留结余资金的想法。
2017年,金云结识了王元福,王元福得知有此培训项目,向金云提出承办的想法。金云向葛岩清、崔凯汇报,二人请示马正军,马正军授意以培训资金无法下发为由,解除与省团校的合作,将该培训项目交王元福承办。王元福因无培训学校,找韩知昊商议由浩宇公司承办。葛岩清、崔凯审查时发现该公司无培训资质,韩知昊以提前签订时间的虚假方式,与青海朝阳电商基地签订框架意向书,解决了浩宇公司的资质问题。
2017年,该培训项目未经招投标,直接交由浩宇公司承办。葛岩清、崔凯、金云授意韩知昊,按照培训方案中计划参训人员伪造花名册,并按照计划培训人数拨付培训资金。
2018年,韩知昊等人以串标方式获取该项目,继续以伪造花名册的方式,按照计划培训人员拨付培训费。期间,葛岩清、崔凯商议以崔凯工作调动为由,培训尚未结束,提前一次性拨付了全年培训资金。
2019年,该培训项目实施分年度分级培训,部分项目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州县负责实施。韩知昊继续以串标的方式取得该项目,四人继续用伪造参训人员花名册的方式套取培训资金。
2019年3月,韩知昊成立具有培训资质的理格学校。在2019年至2021年县级培训中,葛岩清、金云同样示意韩知昊以伪造花名册的方式,以计划培训人员支付培训资金。
公诉机关认为,葛岩清、崔凯、金云身为公职人员,在培训过程中授意韩知昊伪造花名册,韩知昊身为培训机构负责人,在三人的授意、指示下,以伪造培训人员花名册等形式,共同故意套取国家培训资金,其中葛岩清、金云、韩知昊共同贪污金额874万余元,崔凯涉案金额为557万余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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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曾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海晏县监委。受访者提供
2025年4月16日,海晏县法院一审宣判四人均犯贪污罪,葛岩清、韩知昊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金云、崔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所有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马正军亦因此案被西宁中院一审认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加上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其妻女也在网络为其公开喊冤。
根据公开信息,青海高院于2026年4月8日至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马正军贪污、受贿上诉案。6月25日,青海高院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
02
“虚构培训人数1237人,套取培训费617万元”
一审中,韩知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和量刑建议均不认可。
首先,浩宇公司在培训实施过程中,均是按照计划人数建制班级、准备物料,在参训人员少到时不断催促青海扶贫局催促学员,并不存在想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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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关于马正军案的报道。网页截图
其次,浩宇公司超出合同职责催促学员,逐一向学员发短信、致电催促到训,培训期间对未参训人员进行班期滚动补训,培训后多次向青海扶贫局询问补训计划及安排等,并不存在积极追求或者希望公共财产损失的心理态度。
再次,因在签名册上实施了伪造签名的行为,直接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补签材料只是韩知昊及浩宇公司迫于青海扶贫局的强硬要求,不得不配合的相关工作,并且其并不知道青海扶贫局要求补签材料的目的,虽然实施了伪造签名的行为,不能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四,在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韩知昊及浩宇公司均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合同中明确约定组织安排学员参训是青海扶贫局的责任,浩宇公司并没有不让学员参训的行为,反之不断催促扶贫局增训学员,进行班期滚动补训,且在报账前后均向扶贫局告知了培训实情,报账付款方式也是按照扶贫局的要求,按计划人数付款符合业界常规,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五,自己与其他被告人之间并无双向的意思联络,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且并不希望或放任人员少训结果的发生,无共同的犯罪行为。本案中仅有的证明公职人员自己透露、流露犯罪意图的证据,均是办案机关通过刑讯逼供手段取得,证据中充满矛盾冲突,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且该言辞证据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第六,本案庭审质证过程中,诸多证据均存在巨大的冲突、漏洞、异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无法确定,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直接证明自己构成贪污罪。
海晏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青海扶贫局与浩宇公司2017年8月签订《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培训资金按照实际培训人数拨付。每年培训结束后,葛岩清、崔凯、金云对结余资金和未培训人员人数未进行核对,签到册中未参训人员名单系浩宇公司员工仿签。
该判决称,2017年至2019年的省级培训项目中,葛岩清、崔凯、金云明确知道有很多人员没来参加培训,仍通知韩知昊将培训档案做好。三年期间共计虚构培训人数1237人,以仿签未参训学员名单的方式套取培训费617万余元,套取的资金截至案发时一直存放在浩宇公司。
此外,崔凯于2018年11月从青海扶贫局政策法规处调任至青海扶贫开发检测中心。崔凯分到钱款共计110万元,其家属已退还至海晏县纪委监委专户。海晏县纪委监委已从浩宇公司账户划扣70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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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知昊一审被判刑10年半,并处罚金。受访者提供
一审判决认为,葛岩清、崔凯、金云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伙同韩知昊套取省级培训资金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县级培训中,委托培训单位为县级扶贫机关,相关培训事务均由县级扶贫机关完成,葛岩清、崔凯、金云等均未直接经手,且在培训项目中,中央扶贫资金直接切块下达县级扶贫单位,之后由县级扶贫机关以计划培训人数支付培训机构,县级培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贪污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03
既无合谋也没有分钱的“共同贪污”
一审庭审中,所有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称本案既没有共同贪污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沟通、商议和实施贪污的客观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起诉书》所指控的韩知昊参与的省级培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为贪污罪。”韩知昊的辩护律师指出,韩知昊作为一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指控构成贪污罪,系因被认为其与马正军、葛岩清、崔凯、金云构成贪污的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的共同犯罪行为两个必要条件。
即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告人是否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以及在该贪污犯意联络支配下共同实施相应的贪污行为。由于案涉资金并未被各被告人分配,因此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各被告人曾有明确的要将案涉资金分配后据为己有的合意,才能认定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首先,《起诉书》指控的合意形成的相关事实并不成立。无论是在案证据还是各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均无法证实韩知昊和其他被告人对此有过沟通和商议,并达成共同贪污的合意,该部分指控毫无证据基础。
其次,本案既没有证据证明各被告人对案涉资金如何分配明确达成过一致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证据证明韩知昊对案涉资金如何分配知情并同意,更没有分配案涉资金的行为。《起诉书》指控崔凯分到110万元,其中100万元是王元福送的,10万元是崔凯找韩知昊要的,该110万实际是受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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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知昊家人致有关领导的反映信。刘虎摄
“本案《起诉书》中,公诉机关认为:‘在被告人葛岩清、崔凯、金云的授意、指示下……’但翻遍判决书,却没有如何授意、指示和商议的任何客观证据。”韩知昊的家人称,即使在各被告人已经翻供、并不认可的口供中,对此也是说法不一、互相矛盾,不能形成达成共同贪污合意的完整证据链,且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更重要的是,“共同贪污”后案涉资金至案发长达6年时间一直未进行分配,也从来没有人主张、过问过,而韩知昊与其他被告人并不十分熟悉,这不符合生活常理。
崔凯在庭审中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与事实不符,自始至终我们没有沟通商议过。”葛岩清、崔凯的辩护律师亦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本案涉嫌贪污罪的所有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各被告人有过明确的意思联络,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构成贪污罪。
金云在庭上称,2017年至2021年,她作为案涉培训项目的经办人,是根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单位要求开展工作的,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从未想过要从中谋取私利或非法占有国家财产。2017年9月28日王元福、韩知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元福提出给她钱,被她拒绝。2019年1月27日金云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她表示不能收钱。当时项目已经进行了将近两年时间,她不想在项目中牟利。
金云的辩护律师提出,金云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未与同案其他被告人形成犯意的意思联络一致性。客观上,本案涉嫌犯罪的其他三位国家工作人员均未分得套取的截留款。
“培训中出现了有些应培训人员因自身原因没来参加培训的情况,付款时按照应培训人员付款。”韩知昊及其家人称,首先,按应到人数付款是省扶贫局的决定,扶贫局方面主要考虑按计划全面完成培训任务和考核指标,追求工作成绩,避免追责。
其次,按应到人数付款也是商业培训惯例。就好比在饭店吃饭,一桌菜上齐,无论客人是否到齐,均应按菜价全额支付款项。如果省扶贫局不能组织到全员参训且不按全员结算费用,按实际参训人员付款,培训单位将面临亏损,培训工作也将无以为继。
再次,浩宇公司员工代签花名册不是为了拨款,而是省扶贫局逐步加强管理后需要留存资料要求代签。
04
“不配合就让同性恋罪犯欺辱你”
一审庭审中,本案被告人全部当庭翻供,称其既没有共同贪污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沟通、商议和实施贪污的客观行为,被留置期间的有罪供述是在遭到刑讯逼供和威胁、诱导的情形下做出的,而且均提出了“排非”申请。
韩知昊在向海晏县检察院、法院和有关部门提交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涉案事实经过自述》和《实名控诉举报》等材料中,详细地介绍了自己被刑讯逼供的经过和细节。
韩知昊称,2023年7月20日,他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经调查后未能定罪,于同年8月5日被海晏县监委留置调查。
“被留置前期,我每天早中晚三次接受高强度讯问,办案人员随性对我侮辱、谩骂、训斥。”韩知昊称,办案人员无法得到满意的口供笔录时,便开始对他使用更严厉的肉刑及虐待手段,每24小时仅向他供应两纸杯饮用水,只供应几口餐食;被禁止休息,睡觉时由两名武警看管,必须平躺且一动不动,手脚四肢任何任弯曲翻动均会遭到训斥;被肉刑虐待,令他全身弄满碎发屑,在长达十几天的时间里禁止他清洗清理,使他的眼睛、口腔、鼻腔里全是碎发,肿胀难耐。
与此同时,办案人员还多次用韩知昊的母亲病重危在旦夕、不满一岁的孩子重病要做手术等虚假信息引诱欺骗他,告诉他说只要按要求复述、招认、背出指定的供词,就放他回家。整个留置期间,韩知昊接受讯问超过100次,但仅制作了19份笔录,其中有5份笔录先后被重做,另有5份做好后被办案人员私自修改,并强迫他重新签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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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看守所。几名被告人目前被羁押在此处。刘虎摄
更恶劣的是,一名办案人员对韩知昊说,“如果你再这样不配合,我就把你送去新疆的看守所,让少数民族同性恋罪犯欺辱你”,以此威胁他承认曾与葛岩清商量如何分钱的捏造内容。
在《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中,韩知昊罗列了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大量细节,请求法庭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对此,一审判决称,各被告人在纪委监委和公诉机关的前后供述基本能印证,且均认可在公诉机关的讯问笔录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虽然韩知昊、崔凯、金云均不同程度提供了具体的非法取证情形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线索或者材料,但经公诉机关补充调查,在其审查起诉阶段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对各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关供述不予排除。
关于监委留置期间相关供述排除的申请,一审判决称,经该院二次延长审理期限并要求公诉机关予以调取,之后监察机关未予提供,但出具了《情况说明》。对各被告人在监委留置期间相关供述结合在公诉机关的讯问笔录、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不应当直接排除。
韩知昊的家人认为,一审主审法官涉嫌枉法裁判。首先,判决书也认可韩知昊等被告人提供了刑讯逼供的详细线索,但审判长未对“排非”申请进行调查就强行开庭。而且庭审一开始,韩知昊提出“排非”申请即被审判长打断。
其次,在韩知昊的19份笔录中,供述内容反复冲突、前后相悖,一审判决称“留置期间的讯问笔录与审查起诉阶段一致,并未出现反复”,谈到量刑情节时又称,韩知昊“在侦查、审查起诉、庭审中的供述亦出现多次反复”,明显前后矛盾。
再次,一审判决对监委留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调取及口供排除问题称,“监察机关未予提供,但出具了情况说明”,这是明显的自说自圆。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说明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非法证据却堂而皇之地成了定罪依据,被告人的命运就这样在“一条龙”操作下决定了。
“办案人员采取了先定罪、后取证的方法,围绕着确定的罪名制造、收集各类有罪证据。本案所有定罪的直接关键证据没有一份是客观证据,全部来自于口供,而口供又全部来自于所有被告人留置3个月后形成的供述。”韩知昊的辩护律师称,本案各被告人均存在到案后长达近3个月时间无笔录,3个月后同时出现有罪供述,且笔录内容高度、异常一致的情形。
韩知昊等被告人的家人认为,这3个月的零口供“真空期”,就是办案人员制造案件、设计情节、捏造证据,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让各被告人背诵、复述虚假口供,打磨假案细节的时间。办案人员为了完成任务指标、追求个人政绩,将案涉培训项目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之间的差额,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编造成了青海扶贫局相关人员对韩知昊授意进行贪污的故事,强行做成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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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中院。刘虎摄
“如果本案共同贪污成立,王元福也应该是共犯之一,然而他不但没有成为被告人,连出庭作证都没来。王元福脱罪成了一个谜团。”令本案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想不通的是,王元福在这起共同贪污案中起核心作用,却啥事没有。他既是案涉培训项目的牵线人、整个事件的衔接协调人,还是获得浩宇公司分成的受益人,更是给崔凯行贿的利益输送人,然而王元福不但没有被列为被告人,而且在法院要求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也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公诉人给出的解释是,王元福陪家人在外地看病。”
该案进展,笔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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