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丰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该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因上位法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主体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维护法治统一,确保我县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与上位法有效衔接,根据省、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局于2026年7月9日至2026年7月17日,就拟废止《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丰顺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丰府〔2024〕91号)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2026年7月17日征求意见期结束,我局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反馈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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