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通过依法依规设列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的领域和情形、明确列入标准、强化失信约束管理,将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衔接,规范列入程序,建立配套信用修复与救济机制等,进一步完善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为实现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制度的法治化提供了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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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5月公布并于7月15日起施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经营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即“黑名单制度”。
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是指,在市场监管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以市场主体的信用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新型监管制度,这里的市场主体为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领域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支撑,并非单一行政行为或者单行法律制度,而是由一系列法律制度体系组成。《办法》通过依法依规设列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的领域和情形、明确列入标准、强化失信约束管理,将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衔接,规范列入程序,建立配套信用修复与救济机制等,进一步完善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为实现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制度的法治化提供了制度供给。
明确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监管主体。《办法》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同时,《办法》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共享至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明确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标准。《办法》采用“概括+列举”式立法模式,明确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考量因素、较重行政处罚基准、典型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需综合考虑经营者主观过错、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以及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危害等因素。《办法》第三条明确了经营者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前提,“较重行政处罚”主要指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阶次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办法》还列举了食品安全、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市场准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领域的典型违法行为。
明确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认为经营者应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需通报承担信用监管职能的机构,听取意见,实现内部监管协同。对拟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注明列入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出异议途径、时限等内容,经营者不服该决定的,可向信用监管机构申请复核。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经营者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办法》实现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有机统一,清晰划定实施流程,为经营者合规经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执法提供清晰指引。
明确严重违法失信经营者惩戒措施。2015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意见》确立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制度建立在事前承诺制度,事中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事后激励和惩戒制度的基础上,也是对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回应性理论的实践应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对风险较高的企业实施高频次监督检查,对中风险企业实施常规检查,对低风险企业实施“免打扰”。《办法》在前述基础上,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经营者所实施惩戒措施进一步完善。
明确严重违法失信修复配套措施。《办法》充分鼓励经营者主动纠错,积极参与信用修复,共同维护营商环境。《办法》明确指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不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并停止公示相关信息,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当事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和程序适用《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当事人对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实现了市场监管领域政策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在信用监管领域助力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积极举措。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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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 者
倪楠
责 编
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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