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系列
第41篇|被执行人持有公司股权,法院能不能冻结、拍卖和分红?
阅读前瞻
胜诉不是终点,执行才是兑现权益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执行案件办理实务》,是法官培训的统编教材,更是律师执行攻坚的权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将从律师实务视角,拆解书中的执行流程、争议要点与审查标准,结合实操案例,把法官视角转化为办案思路,帮你破解执行难题,让胜诉判决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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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没有现金,但名下有公司股权,这在执行中非常常见。股权不是摆在眼前的房子、车子,却是可以变价的财产权。
股权可以冻结,通常以登记外观为重要线索。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可以由法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司发出协助冻结通知。实践中要特别注意登记名义、实际出资、代持、质押、股权转让未登记等权利外观冲突。
分红和股息,也可能成为执行对象。
被执行人基于股东身份已经到期的股息、红利,实质上属于其对公司的债权。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司向法院或申请执行人履行,但仍要注意公司是否存在合法异议、利润分配决议是否形成等问题。
拍卖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被忽略。
股权变价不是单纯“挂网拍卖”。法院通常要通知其他股东,保障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公司章程、股权价值、负债情况、经营状态,也应尽量查清,否则容易流拍或低价成交。
律师实务提醒
申请执行股权时,不要只提交工商截图。应同步调取章程、出资记录、审计资料、分红决议、股权质押信息和涉诉情况,先判断这份股权是否“看得见、控得住、卖得掉”。
引用依据:《执行案件办理实务》下册第四节“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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