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不规范行为频发,大量施工合同因此被确认无效,随之而来的工程款拖欠、结算僵局等问题令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深陷维权困境。针对这一现状,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彩霞律师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解释一》),系统整理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处理与权利实现的核心规则,以供参考。
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规则
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工程款结算的起点。《建工解释一》第一条列举了合同无效的典型事由: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此外,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原则上合同无效,但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工解释一》第三条)。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平衡双方利益,核心在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若工程验收不合格,则区分处理: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折价补偿。实践中存在多份无效合同的情形,《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提供了裁判标准:当事人就同一工程订立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但质量合格的,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需强调的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仅指向工程价款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管理费条款等因合同无效原则上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工程价款利息,合同无效并不免除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利息,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未约定利率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不得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折价款(《建工解释一》第十四条),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值得关注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因合同无效而必然丧失,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仍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建工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制度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为保护弱势施工群体创设的特殊规则。《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款进一步突破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的适用以主体适格为首要前提。“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施工合同中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和机械设备,完成施工任务的民事主体,不包括内部承包人、合法劳务分包下的劳务提供者以及农民工个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意见强调,多层转包或连环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以免法律关系无限延伸。借用资质情形需作区分:若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挂靠事实,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基于该事实合同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无需援引第四十三条;若发包人不知情,则仍通过第四十三条路径主张。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付款,须举证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和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常需通过工程造价鉴定及发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付款记录加以证明。发包人若主张已付清全款,应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工程质量合格是实际施工人行使权利的必要条件,发包人有权以质量缺陷提出抗辩,并根据《建工解释一》第十五条,将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质量修复责任。此外,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诉讼管辖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为有效实现债权,实际施工人应及时收集并固定施工合同、图纸、签证单、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书证,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发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锁定欠付事实。还需注意,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则上专属于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通常不享有该项权利,但在发包人明知挂靠等事实合同场合,可争取主张。
马彩霞律师指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关系复杂、专业门槛高,事前合规与证据留存是化解风险的基础。施工主体在签约前应审查相对方资质、招标程序及项目规划许可,尽力避免合同无效;履约中规范签证与阶段验收,确保计价依据清晰。一旦引发争议,需精准把握折价补偿与有效结算的区别,善用实际施工人特殊保护规则,同时严守主体资格限制与举证要求。在专业律师协助下,及时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方能最大化保障债权。唯有将法律规则内化为经营风控,才能有效防范权益受损。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