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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你这样的丫头,我不需要。你这种东西为什么要生出来。"
2001年9月16日晚,釜山莲堤区某住宅的小房间里。出生仅两个月的B某从睡梦中醒来,放声大哭。
醉酒的生父A某(60多岁,案发时30多岁)多次掌掴B某的脸,并用手反复捂住又松开她的嘴和鼻子。随后,他抓住孩子的后颈,将其摔向墙壁。
妻子C某(40多岁,案发时20多岁)抱过B某安抚时,他又将B某抢走。他一边继续喝米酒,一边掌掴孩子,还将她推到酒桌底下,用脚踢她的头、踩踏她的胸口。像滚球一样滚动B某的身体,并按压她的头部。
最终,B某因多发性颅骨骨折和外伤性脑挫伤,于次日上午6时许在家中死亡。
调查结果显示,A某因女儿不是自己期望的儿子而厌恶她。他当时以伤害致死罪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残忍性,判处A某有期徒刑15年。法院认定其饮酒事实,但未接受其心神耗弱的主张。
然而,二审判决大相径庭。釜山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将刑期减至5年。二审法院同样未认定其心神障碍主张,但重新裁量了量刑。
法院认为,A某并非有计划地杀人,而是偶发性犯罪,且深刻反省错误等。
此外,考虑到妻子C某不希望A某受到处罚,以及A某将终生背负失去唯一骨肉的负罪感等因素,法院认为有期徒刑15年过重。
但出狱后,A某的暴力并未停止。
A某出狱后与C某继续婚姻生活,又育有三个子女。然而,他醉酒后便殴打C某,孩子哭闹时就施暴,这种事反复发生。C某因年纪轻轻就结婚,未能设法阻止A某的暴力和虐待或保护子女。
2012年,他再次站上法庭。A某强迫当时3岁的亲生女儿D某与其进行类似性行为,并殴打C某致其受伤。两名子女在被拳打脚踢后,还被按进装满冷水的蒸锅里,头部遭受虐待。
出生6个月大的儿子被扔到地上后,又被踩踏,导致右侧股骨骨折,身受重伤。
一审法院判定:"对年仅3岁的亲生女儿实施类似性行为,并对年幼子女造成伤害,罪行性质极其恶劣。"
法院特别指出,A某曾有打死B某的前科,却在累犯期间再次犯罪,且未能与受害者达成和解,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同时命令其接受80小时性暴力治疗讲座,以及10年内公开、告知个人信息。
对此,检方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在二审中,A某主张的"醉酒导致心神耗弱状态"同样未被采纳。法院认定其犯罪时确有饮酒,但无法认为其处于丧失或微弱辨别事物或决定意愿能力的状态。
刑期反而加重了。二审法院指出,A某在因致出生2个月大的女儿死亡而服刑5年出狱后,于累犯期间再次对家人实施性暴力和虐待。
法院还认为,其违背抚养义务,强迫年幼的亲生女儿进行类似性行为,习惯性殴打妻子和年幼子女,并致使出生6个月大的儿子身受重伤,这些行为在社会和道德上均受到强烈谴责。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检方主张,撤销原判,判处A某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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