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榆林项目分包商遭遇“结算慢,不付款”困局
“结算单白纸黑字签了字,该走的流程都走了,现在却拿不到钱。”延安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延安一公司”)负责人近日反映,该公司在中煤榆林煤炭深加工基地项目的分包工程中,被拖欠约7万元工程款,虽多次催讨,迟迟未能到账。
2025年9月,延安一公司与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承接中煤榆林项目水综合标段内的卫生间吊顶、隔断、洁具安装等施工,合同暂定金额100420元,约定工程量以现场实际核算为准。施工期间,还同步完成了配电间吊顶、机柜间吊顶、石子转运摊平、路沿石铺设等新增工程。完工后双方联合复核工程量并出具《吊顶施工结算单》,经甲方负责人郭经理审批签字,最终结算总金额为179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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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信阳安装总公司应支付95%的工程款即170050.95元,剩余5%质保金于验收合格满3个月后结清。然而项目交付后,按约定时间,现验收合格期都满,所欠工程款仍未结清。
对于拖欠原因,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郭经理回应称,项目虽已竣工,但“整体竣工结算还没办完,我们也在和业主方、总包方积极沟通”,并表示被拖欠的不止一家。
公开信息显示,该项目总承包方为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总投资238.88亿元,是“双碳”目标提出后生态环境部批复的首个大型煤化工示范项目。2025年11月刚获评“五星级标准化工地”,总包方亦被评为“年度优秀EPC总承包商”。项目获奖不断,下游分包商的款项却迟迟难落地。
竣工结算慢,就能成为拖欠下游工程款的合法理由吗?律师指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早已成就,分包方与总包方、业主方的结算纠纷,不能成为拖延支付分包工程款的免责理由。司法实践中,大型企业约定以与发包方结算作为向分包方付款条件的,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已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具备法律效力,信阳安装总公司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延安一公司负责人称,6月份与郭经理沟通时,对方曾承诺7月15日前全部付清,然而承诺并未兑现。“工人工资、材料款都等着这笔钱回笼,我们小公司经不起这样耗。”
项目竣工、结算单签字,履约的“最后一公里”不应如此漫长。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按时支付下游款项,不只是一纸契约的要求,更是社会责任和国企担当的体现。白纸黑字的承诺,值得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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