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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
审理法院:江西省莫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6)赣0426刑初24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坦白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6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取保日期:2025年7月11日
判决日期:2026年03月19日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招募和组织年轻女性(俗称“小妹”)在莫某县某店内经营的KTV内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期间,李某在明知A、B、C是未成年人仍招募此三人要求她们按照店里的规定在KTV内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并要求她们制作假扮成年人的身份证明。在A某、B某、C某三人从事有偿陪侍活动中,李某违法获利人民币2160元。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明知A某、B某、C某系未成年人,仍组织该三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组织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司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6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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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和量刑标准:
目前没有明确立案标准。理论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有偿陪侍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但是, 根据《刑法》的规定, 如果认定行为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则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 通常考察组织手段、人数、次数、非法获利金额等, 来判断情节是否显著轻微,以区别于该罪的一般情节。构成本罪是否需要组织3个以上未成年人,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有被告人组织1-2名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最终均被法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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