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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通知》强调,坚守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严格控制三级公立医院规模无序扩张,严禁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7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对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作出系统性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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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购置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紧急采购等特殊情况除外),并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分级管理框架:
国家级:国家卫生健康委继续负责组织全国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个性化定制高、需配套基建的设备暂未纳入。
省级:省级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属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并逐步纳入其他高投入、竞争不充分设备。2026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采购,可结合需要增加采购频次。
地市级:积极有序推进市地级医用设备集中采购。2027年6月底前,各省份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工作。
在工作原则上,坚持“技术适宜、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既要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益、挤出价格水分,也要强化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兼顾耗材、维保等需求,科学选择评审方法,防范“内卷式”竞争。
重点环节方面,公立医院承担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采购文件须明确异常低价审查情形;国家卫健委将推进全国高值医用设备备案数据库建设,构建价格透明机制。同时严禁设置歧视性条款,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通知》强调,坚守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严格控制三级公立医院规模无序扩张,严禁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省级卫健部门需在2026年6月底前将本省集采方案报国家卫健委备案,每年12月底前报告年度情况。各地需强化实施保障与监督管理,确保集采工作规范有序、廉洁高效落地。
《通知》明确,此举旨在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降低采购成本与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旧规同步废止。
来 源 / 国家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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