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酒后发生争执互殴,随后女方跳河溺亡,死者家属向男方索赔70余万元。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明确了情感纠纷中的法律责任边界。
事件发生在2025年10月的一个夜晚,肖某与叶某是情侣关系,当晚二人和朋友聚餐饮酒后,一同乘坐网约车返程。
返程途中,两人突然爆发激烈争吵,言语冲突持续升级,很快从互相谩骂演变成肢体拉扯、互相打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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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无法平息,肖某中途要求下车。可下车后,二人的矛盾依旧没有化解,反而就地扭打在一起,场面十分混乱。
现场朋友和路过群众见状,立刻上前劝阻,成功将扭打的两人分开,现场冲突暂时平息下来。
冲突平息后不久,意外突然发生。情绪尚未平复的肖某趁在场人员不备,独自横穿马路,冲向附近河堤。
叶某和同行朋友第一时间发现异常,立刻飞奔追赶,但为时已晚。肖某翻越河堤围栏,直接跳入河中。
事发后,在场人员迅速拨打110报警求助,全力开展救援,但最终没能挽回肖某的生命,其不幸溺水身亡。
肖某溺亡后,其家属认为,叶某与其争吵、互殴的行为是导致肖某情绪失控轻生的直接原因,遂将叶某诉至法院。
为此,肖某家属将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50%的事故责任,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0余万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十分清晰:情侣间的酒后争执互殴,是否需要为对方的轻生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武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明确的责任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情侣间的争吵、肢体摩擦属于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情感纠纷,叶某无法预见此次短暂争执会致使肖某做出跳河轻生的极端举动。
同时,在肖某跳河后,叶某及在场人员没有放任不管,第一时间追赶、报警求助,不存在拒不施救、放任危险发生的情况。
此外,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具备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清楚知晓跳河会带来溺水死亡的致命后果。
若肖某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完全可以通过报警、调解、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权,跳河自尽属于个人主动选择的极端行为,死亡结果是其自身主观意愿所致。
综上,法院认定,叶某与肖某的争执互殴行为虽存在不当,但和肖某的溺水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需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考虑到叶某出于人道主义,自愿向肖某家属支付1万元作为补偿,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最终判决叶某补偿死者家属1万元。
一审判决出炉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办案法官就此案作出专门提醒,法律不保护“以死相逼”的极端行为,理性维权才是正道。成年人是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处理情感纠纷或人身冲突时,应保持理性克制,通过报警、调解、诉讼等合理合法途径解决矛盾,切勿采取自残、轻生等极端方式施压。
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珍惜生命、敬畏法律,摒弃冲动行事的处事方式,避免因一时鲁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来源 | 工人日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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