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离婚时赠与又反悔 子女合法权益优先受保护
□ 本报记者 徐鹏
离婚时,不少夫妻会选择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以此化解财产分割矛盾、保障子女权益。此类约定若经法院调解形成生效文书,便具备法律约束力。但现实中,常出现一方事后反悔,以普通赠与可撤销、房屋有抵押、经济困难等理由拒绝配合过户的情况。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针对离婚调解书中约定的房产赠与子女,父母一方是否有权单方撤销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裁判,厘清了离婚财产赠与和普通民事赠与的法律区别,也为公众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敲响警钟。
被告老刘、李某原为夫妻关系。2023年12月,李某向城西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处房屋,无偿赠与婚生子小刘个人所有。随后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2026年,原告小刘已成年,请求父母协助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老刘一再推诿、拒不配合,主张案涉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撤销、解除该赠与约定,拒绝履行过户协助义务。无奈之下,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老刘、李某配合完成房屋产权过户。
诉讼过程中,被告老刘提出三项抗辩理由:第一,案涉行为属于普通无偿赠与,在房屋产权正式转移前,自己享有赠与任意撤销权;第二,自身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无力偿还房屋贷款,依法可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第三,案涉房屋设有银行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该赠与行为未生效,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赠与约定是老刘、李某在离婚诉讼中,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的真实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载入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依法成立并有效。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是依附于身份关系解除的整体性财产处分,和普通民事赠与存在本质区别。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房屋设立抵押仅为担保物权,仅会影响过户的实际办理条件,并非判定赠与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老刘以房屋存在抵押、未取得银行同意为由主张赠与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离婚协议、调解书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该约定带有强烈人身依附性与道德义务属性,是离婚整体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婚姻解除、子女抚养、债务分割等事项紧密关联、互为前提,并非单纯的无偿财产赠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设立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弱化家庭破裂对子女造成的影响,因此老刘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法院不予支持。
再者,合同解除必须满足法定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仅在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根本违约等法定情形下,当事人才可解除合同。本案中的赠与属于无附加条件的离婚财产处置约定,双方达成合意时,并未将子女履行赡养、帮扶义务作为赠与前提。老刘所称经济状况恶化、子女受他人挑唆不履行扶养义务,均不符合合同法定解除要件,其要求解除赠与合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原告小刘现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接受赠与、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主体要求,且案涉房屋的银行抵押现已解除。结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赠与人应当配合办理。小刘要求两被告按照生效调解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老刘、李某协助原告小刘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离婚不仅意味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终结,也是双方对婚内人身、财产相关权利义务的全面清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置,是离婚纠纷中的核心问题。”城西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李文花介绍。实践中,由于夫妻共有房产难以拆分、双方对财产价值认知不一、直接分割易激化矛盾等原因,很多夫妻在协商离婚时,会选择将夫妻共同房产无偿赠与婚生子女。这种方式既能化解财产分割分歧、兼顾全体家庭成员利益,也契合家事案件优先保护子女权益的司法理念,成为离婚财产处置的常见选择。但协议或调解文书生效后,一方反悔、拒不配合过户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结合法律规定,李文花提醒:第一,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不允许单方随意撤销。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协议、法院离婚调解书中的房产赠与约定,是兼具人身属性与道德义务的特殊约定,属于离婚整体解决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普通民间赠与有着明确区分,夫妻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撤销、变更或解除该约定。
第二,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优先保护。离婚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立法初衷就是保障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子女成年后,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要求父母按照约定履行房屋产权过户、财产交付等义务。若一方拒不履约,需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可能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所以,在处理离婚及财产问题时务必审慎行事,一旦在司法调解、书面协议中作出赠与承诺,就要恪守约定、诚信履约,共同维护家庭稳定与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徐鹏)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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