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某贸易公司因拖欠供应商货款380万元被起诉。执行中发现公司账上仅剩12万元,但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钱某于2022年6月以"借款"名义从公司转出500万元,至今未还。
供应商代理律师立即申请追加钱某为被执行人,理由是:钱某的"借款"实质是抽逃出资,应在抽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钱某的律师则辩称:这是合法的股东借款,有借款合同、有董事会决议、有约定的还款期限和利率,不构成抽逃出资。
这笔500万到底是"借款"还是"抽逃"?法院最终给出了四步审查法。
标准一:借款程序的规范性
合法的股东借款应当具备完整的法律手续: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经过合法的公司决议程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约定明确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和利率。本案中,钱某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和董事会决议,但审查发现: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早已过期;董事会决议仅有钱某本人签字(其持股70%),其他董事并未参与表决;借款用途写的是"流动资金周转",但银行流水显示500万直接转入了钱某的个人证券账户。
程序上的瑕疵并不直接等同于抽逃出资,但它是法院判断"借款"真实性第一步。如果连基本的合同和决议都不完整,"借款"的外衣就很难维持。
标准二:利率与期限的合理性
合法的股东借款通常约定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还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如果借款无息或利率显著低于市场水平、还款期限遥遥无期或反复展期,法院会怀疑借款的真实性。
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4%,略低于当时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表面上看差距不大。但考虑到500万借款三年未还、从未支付过利息、也未办理任何展期手续,利率约定的"形式合规"掩盖了"实质免息"的事实。法院认定:无实际利息支付的长期借款,不符合正常商业借贷的特征。
标准三:借款用途的真实性
这是区分借款与抽逃最核心的标准。合法借款的用途应当与公司经营相关——如临时资金周转、预付货款、项目投资等。如果借款被用于股东个人消费、炒股、购房、偿还个人债务等与公司经营无关的用途,即使有借款合同也难以认定为合法借贷。
本案中,500万转入钱某个人证券账户后被用于股票投资,与合同约定的"流动资金周转"完全不符。法院认为:借款用途虚假是认定抽逃出资的关键事实——股东以借款为名将公司资金转作个人使用,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标准四: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法院还会审查借款时及借款期间公司的财务状况。如果公司经营正常、现金流充裕,股东借款不必然构成抽逃。但如果公司在借款时已存在大额到期债务未清偿、现金流紧张,股东仍从公司转出资金且长期不还,则该行为直接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本案中,钱某借款时公司已拖欠多笔供应商货款,借款行为使公司丧失了清偿能力。法院最终认定:综合考虑程序瑕疵、利率不合理、用途虚假和财务恶化四个因素,500万"借款"构成抽逃出资,钱某应在抽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下的责任加重与合规建议
2024年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本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旧法相比,新法增加了董监高的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批准"借款"的董事、执行转账的财务负责人也可能被追责。
对于确有资金往来需求的股东和企业,合规建议如下:第一,签订规范的书面借款合同——明确金额、期限(不超过一年)、利率(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用途和违约责任。第二,经过合法决议程序——股东借款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第三,用途真实可查——借款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公司经营用途,保留相应的付款凭证和发票。第四,按期还本付息——到期不能还款的,应当在到期前办理展期手续并支付利息,不得无限期占用。第五,关注公司偿债能力——公司存在大额到期债务时,股东借款应当审慎,必要时优先清偿对外债务。
股东借款不是禁区,但绝不是"想借就借、想还不还"的提款机。合规的借款经得起审查,违规的抽逃躲不过追责。四个标准,每一条都是检验"借款"真伪的试金石。
——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 李翰轶律师
李翰轶律师,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已为30余家企业搭建合规管理体系,办理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6起,在跨境合规、数据安全、广告合规领域有丰富实务经验,累计开展企业合规培训50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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