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钟夺命,监控全坏,教练救生员集体失明!”湖南长沙,6岁女童在小区泳池上第二节游泳课时,父亲按教练示意去更衣室换衣仅离开几分钟,返身发现孩子已溺水身亡,涉事泳池监控全故障被责令关停,教练称未让父亲换衣服,家属指其安排失误,责任认定陷罗生门。
(案例来源:扬子晚报,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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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0日,长沙市民陈先生通过熟人介绍,在曾带过女儿半年体能课的王某处,为6岁的晴晴报了小区露天泳池的游泳课。
双方没签合同,算是口头约定,每节课算下来价格不贵,图个知根知底,7月12日下午4点到5点是第二节课,陈先生全程在场陪着,毕竟孩子才6岁,又是初学,不敢大意。
教学地点在长沙八方小区A区内的露天泳池,环形带弯道,有视线盲区,岸边立着三个救生员高脚椅,儿童区标着0.5米到0.6米水深,运营方手里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当天下午5点左右,课程临近收尾,陈先生回忆,教练王某当时说孩子动作基本掌握了,让他去换泳衣下水陪练熟悉动作,正好下一拨学员也要来了,于是他便转身往入口处的更衣室走。
代理人白先生后来向记者转述,陈先生强调是教练主动示意他去换衣服的,这形成了一种“教学尚未完全结束、教练仍在照看”的合理信赖。
但当地体育处回应完全是另一个版本:称教练并未让他去换衣,只是说课程完了可以在泳池继续玩,是小女孩自己想玩,父亲才自行离开去换衣服的。
这句谁先提的换衣,成了生死交接的关键裂痕,白先生透露,泳池内的监控当天全部故障,警方调了业委会和健身房外围的录像还原时间线:
7月12日17时16分左右,陈先生和教练在池边言语交流后走进更衣室,此时晴晴在水里朝王教练游过去,两人还拉了手,距离不到一米。
仅仅3分钟后,晴晴独自游向泳池中央,头第一次沉入水面,2秒后探出,疑似开始溺水;17时20分,她的头反复沉浮,45秒后在画面里露出半个脑袋,随即消失;17点26分,陈先生匆匆跑回,发现女儿不在原位,四处张望后才在池中寻到已失去意识的晴晴,立刻抱出水面大喊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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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父亲离开到发现溺水,满打满算不过10分钟左右,其中溺亡前的挣扎窗口仅4到6分钟,这正是脑细胞不可逆损伤的黄金救援临界点。
更令人寒心的是现场的反应,岸边的三个救生员座位上,没人第一时间跳下去;教练王某当时正准备接手另一名学生,在旁边交接,对几米外水中孩童的挣扎毫无察觉。
闻声赶来的只有泳池负责人、一名恰好在场的护士、保安和围观群众,大家轮流做急救、打120,但晴晴最终在送医途中宣告死亡,死亡证明写着“在自然水域中淹溺和沉没”。
事发后教练没露面道歉,运营方电话不接,泳池门上贴了关停通知书,定性存在严重经营安全隐患,白先生说,警方和街道组织过调解,但赔偿方案没谈拢。
回看整个时间链:7月10日报班7月12日16点上课17点16分父离场17点20分孩溺水17点26分父发现送医不治泳池关停双方说法对立进入调查。
最刺眼的细节是,晴晴身上没有任何游泳圈或救生衣,因为是教练手把手教学,默认在可控范围内,可一旦脱离那一米内的视线,环形盲区和水面反光就成了吞噬生命的黑洞。
而全馆监控“恰好”故障,又给责任追溯蒙上一层灰雾,只能靠外围碎片拼图,目前涉事教练在应急管理中心配合询问,运营方沉默,社区跟进,官方结论待出,但一条6岁的小命,就折在那几分钟的模棱两可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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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游泳场馆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对未成年人负有最高标准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救生员脱岗、监控全坏、盲区未补已构成重大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游泳馆配了三个救生椅却无人及时发现挣扎信号,监控全部失效无法回溯,环形盲区未设额外巡视,这些都不是意外,而是管理体系的溃烂。
司法实践中,救生员未在黄金数十秒内施救、配备不足或无证顶岗,经营方通常被判承担60%至80%的主要赔偿责任,若查实存在系统性违规,文旅体部门还可依《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甚至吊销许可,严重者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培训期间及交接不明时,教练与机构对未成年人仍可能处于“教育管理职责延伸期”,口头交接模糊不能自动豁免安保义务。
晴晴是6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节课刚结束、新学员来交接的空档,教练若明示或默示让家长换衣而自己继续照看,便形成合理信赖,注意义务未终止。
即便如官方所说仅告知可继续玩,在明知孩子仍在水中、无防护、家长即将离开的情况下,教练也有义务明确提醒现在起请你全程看护或暂停孩子入水,而非放任其在盲区独游。
模糊话术在法律上恰恰证明未尽明确交接与风险告知义务,机构不能因家长也有监护责就全盘甩锅,民法典对教育培训机构在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期间的过错推定与高度注意义务有明确要求。
第三,家长监护职责虽不可推卸,但短时空档内经营方安保失灵才是致死主因,责任比例划分取决于谁控制风险。
陈先生作为父亲确有法定监护义务,若课程明确结束且被告知自行看护,短暂换衣构成轻微监护疏忽,可能自担20%至30%责任;但若教练诱导性或含糊性表述让其误以为仍在被照看,则家长信赖具备正当性,过错权重降低。
本案核心不在于“离开几分钟”,而在于这几分钟里本该多重兜底的救生体系全部失灵,教练分心交接、救生员失察、监控黑屏、盲区无解,这才是致命链条。
法院在类似判例(如惠州7岁女童溺亡判机构70%、柳州4岁女童溺亡判80%)中均坚持:高危险场所经营者是风险控制的主导者,不能将专业安保缺失的后果转嫁给普通消费者的监护瑕疵。
六岁孩童的头在水面沉浮那几十秒,岸上没有一个伸手的人,这比监控故障更让人胆寒。换衣那句话谁先开口,调查组会去对,但泳池里三条救生椅的空洞、环形盲区的冷漠、高危许可背后的松懈,是盖不了章的事实。法律可以划百分比,但生命没有折扣,这纸公章道歉信和赔偿判项背后,得有人为“四分钟空白”真正坐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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