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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羊城晚报
记者王莉
2026年7月16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商标行政纠纷案。原告为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均称“LV”),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自然人黄民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了解,该案将择日宣判。
自“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登上热搜以来,不少网友用“胆大包天”“倒反天罡”来形容此事。从法律专业角度,这场诉讼该如何定性?与此前LV起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有何不同?近日LV起诉宁波百货小店的消息同样引发关注,告完这个告那个,LV的做法是否合理?面对这一系列诉讼事件,我们又该思考些 什么?
为此,羊城晚报记者专访了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策略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刘畅律师,围绕LV系列诉讼进行深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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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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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人:刘畅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策略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诉讼本质:商标确权的行政救济路径
问
如何看待“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它和LV起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在法律层面有什么本质区别?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刘畅律师表示,根据公开渠道查询,该案是一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确权的行政诉讼。
总体来说,这是一起正常的商标确权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每年会审理大量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争议不大的案件甚至开庭时间不超过半个小时。
本案是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三人黄某申请注册的第18类“四瓣花”图形商标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决定,并责令国知局重新作出决定。
本案与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的本质区别是确权还是侵权之诉。前者是行政诉讼,后者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所谓的“民告官”,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我国的商标管理机关,民事主体因对其做出的审查决定不服,前置行政程序的申请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LV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请求司法审查国知局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从源头上消除潜在侵权商标的注册基础,属于典型的商标确权行政救济路径。
问
为什么说把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在法律上并不稀奇?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什么?
行政程序的前置性与对抗性决定了诉讼的必然性。商标异议、无效宣告、驳回复审等行政程序中,程序结果为“一方胜诉、一方败诉”,败诉方依法享有行政诉讼救济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知局作为行政决定作出机关,其审查结论天然具备成为行政诉讼审查对象的可能性。
该制度设计的价值在于“定分止争、兼顾效率与公正”。国知局每年处理商标申请及评审案件数十万件,行政程序以效率为优先,但审查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法律适用上可能存在偏差。行政诉讼的存在为当事人提供了纠正行政错误、获得终局公正的权利保障。同时,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对后续民事侵权诉讼具有参考价值,有助于减少重复争议,降低整体社会成本。
问
为什么自然人黄某是作为第三人而非被告参加诉讼?
黄某应该是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原商标行政程序中的被申请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黄某作为涉案商标的申请人,国知局维持其商标注册的决定一旦被法院撤销,其商标权将直接丧失,因此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
案情分析:推翻国知局裁定的概率较低
问
如何判断一枚“四瓣花”图形商标有没有抄袭LV的“老花”?
商标近似的判断并非单纯的“图案比对”,而是参照商标法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行综合判断——需结合指定商品/服务的类似程度、商标知名度、实际使用方式、相关公众注意程度、销售渠道、价格区间等因素。当然也要结合提出异议或者无效行政程序申请时,双方提交的证据,具体商标的注册时间,混淆可能性、品牌识别注意程度,使用的方式等进行具体判断。
问
据公开裁判文书显示,这是LV第六次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您看来,这次LV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胜诉概率还是要看前置的无效程序中具体商标的混淆可能性以及LV提交的申请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证据综合判断。行政诉讼作为纠错程序,要评价国知局在无效审查程序中,是否全面审查了无效程序中LV的相关申请理由并且进行了说明。
从整体来说,推翻国知局审查决定的概率是较低的。国知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拥有较大的事实认定裁量权,根据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裁量判断一般保持司法谦抑,除非裁量明显不合理或缺乏事实依据;如果国知局已认定“不构成近似”,该事实判断属于国知局的专业审查领域,法院推翻的门槛较高;第18类箱包商品与LV核心商品(箱包、皮具)高度重合,但国知局可能已在审查中论证了“不混淆”的合理理由,LV需要进一步举证推翻。
此外,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查趋向严格,对国知局裁量权的尊重程度有所提升,法院更倾向于维持国知局的事实认定结论。
问
本案的结果对于LV未来的商标维权会有多大影响?
若LV此案败诉,针对第三人黄某来说,涉案商标将继续维持注册。针对后续LV的商标维权之路,可能增加了一定的阻碍。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国知局裁定,意味着法院在司法审查层面认定:在特定商品类别上,该四瓣花图案与LV老花不构成商标近似。
虽然行政确权判决的既判力原则上限于该枚商标和该注册人,不直接约束其他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法院,但其他被LV起诉的民事侵权被告可能援引该判决作为抗辩证据,主张类似商标不构成混淆或者消费者误认,这在实务中可能增加LV的举证和论证负担。
未来启示:要塑造专属品牌识别体系
问
有网友认为,四瓣花纹路源自中国传统文化,不满其成了LV的“私有财产”。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讨论商标侵权纠纷,先要回到商标法的基本功能。商标法的核心保护客体并非某个图形、文字或颜色组合的视觉外观本身,而是经由长期商业使用在特定标识与商品来源之间建立起来的识别关系。
在我国注册取得制度下,注册仍然是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条件。但注册商标的保护强度,并不只取决于注册证上抽象存在的图样,还取决于该标识在实际市场中是否形成了稳定的来源识别关系。越是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销售而与特定经营者形成强对应关系的标识,越容易获得更强保护。相反,如果一个标识只是通用图形、装饰背景或行业常见元素,即使被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应受到显著性强弱的限制。
这也正是大家在近期讨论的LV有关商标纠纷中最容易被公众误解的地方。四瓣花、团花、窗棂纹等传统文化或公共领域元素当然不能被任何企业垄断或者私有化,公众仍然可以自由使用这些原生元素。但是,如果某一企业将其中的特定构图、比例、线条、组合方式长期固定使用,并使相关公众一看到该定型图案便联想到特定品牌,法律保护的就不再是抽象的“四瓣花”或“传统纹样”,而是该定型图案与特定商业来源之间形成的识别关系。
商标法不保护文化元素的原始形态,而保护经商业使用获得显著性与知名度的特定符号构成。LV的四叶花卉图形经过自1896年以来的持续商业使用,已从一个普通的装饰纹样转化为全球范围内具有识别性的奢侈品牌标志之一,其财产价值来源于长期的市场投资与商誉积累,而非对原始文化元素的独占。因此,“公共文化资源”的抗辩在商标法框架内难以成立。公众可以自由使用原生四瓣花纹,但不能擅自模仿他人已确权、具备独特识别性的定型商标图案进行商标性使用。
问
LV近年来在国内发起密集的商标维权攻势,是否存在“维权过度”?
LV作为在先权利人,依法对近似商标提出异议、无效宣告,对侵权使用提起民事诉讼,是行使商标法赋予的法定权利,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基础。近几年所提起诉讼的数据本身不直接构成“维权过度”,关键看个案中侵权情节的认定。
权利行使存在边界。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如果维权策略过度依赖批量诉讼,尤其是针对无明显主观恶意、规模极小的小微商家,可能触及“权利滥用”的红线,并引发“大企业欺负小店”的公众观感。另外,如果其行为突破合理维权限度,可能构成恶意知识产权诉讼。
问
这一系列诉讼引发关于商标保护与公共文化符号边界的讨论。您觉得,对于中国本土品牌在利用传统文化元素时,有怎样的启示?
首先,传统文化元素不当然构成商标侵权的免责事由。法律上,传统纹样的公共资源属性并不自动赋予任何使用者的合法性。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使用行为是否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是否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即便被诉图案的设计灵感源于唐代宝相纹或传统柿蒂纹,如果在比例、构图、排列、使用方式上与LV已注册并且长期使用的商标高度近似,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传统文化元素可以作为“创作灵感来源”,但不能作为侵权抗辩的法律依据。
其次,商标申请驳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风险信号。LV诉茉莉奶白案在一审中一个非常不利的因素是:茉莉奶白品牌方曾经申请四叶花卉商标被国知局驳回,但在商标申请被驳回期间,仍持续在全国范围内门店大规模商用该标识。如果品牌方在商标申请被驳回后及时调整设计、更换标识,完全可以避免后续的侵权诉讼及赔偿责任。商标申请被驳回应当引起品牌方的高度重视,而非被忽视或继续听之任之,法院在认定赔偿数额时也会考虑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使用范围、知识产权贡献率等。
第三,品牌构思及设计阶段必须进行前置商标检索。品牌升级、LOGO重新设计之前,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和风险评估,覆盖目标市场的核心类别及关联类别(如第35类广告销售)。设计阶段的知识产权检索成本与诉讼阶段的赔偿成本、品牌声誉损失相比,具有显著的成本效益优势。
第四,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也应该重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可以延伸至任何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联想”或“误认为存在投资、合作、授权等特定联系”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如果品牌标识与任何一个驰名商标的视觉核心元素近似,即便经营领域完全不同,仍有侵权风险。
最后,品牌方需建立系统性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知识产权合规不应仅限于法务部门的事后审查或者救济,而应嵌入品牌命名、LOGO设计、包装设计、门店装潢、产品宣传、社交媒体运营等各个方面。特别是在新茶饮、餐饮、快消等竞争激烈的行业,品牌升级频繁、门店扩张迅速,以及大量品牌联名的出现。商标合规不能停留在“能不能注册”这一层。一个标识即便暂时没有被核准注册,也可能已经进入商业使用;一个设计即便源于传统文化元素,也可能在具体商业场景中与他人在先商标发生冲突。一旦被认定侵权,企业付出的代价不仅是赔偿金额,更包括门店换标、物料销毁、加盟体系调整、线上素材清理、品牌认知重建以及后续融资上市、商业合作中的市场信誉等更深一层的成本。
公共文化不能被垄断,商业识别也不能被搭便车。商标注册制度并不是赋予知名品牌无限扩张的保护边界,而是要回归真实使用、来源识别与诚信竞争。对于中国的新消费品牌而言,真正的护城河,从来不是借助与知名品牌相似的视觉符号获得短期流量,也不是依赖注册证上的图样建立竞争优势,而是持续塑造属于自己的品牌识别体系。当消费者看到一个标识时,首先想到的是品牌本身,而不是另一个更知名的品牌,这才是商标法真正希望保护的商业价值,也是品牌能够长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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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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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策略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首批优秀撰稿人
LegalOne45强知识产权实务先锋榜单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文娱体育与旅游研究院研究员
北京市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
北京市东城区女工委委员
中共党员;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学士。代理多起国内外知名IP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尤其在域名争议解决领域屡获胜诉佳绩。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民商事诉讼(文娱体育旅游)、常年法律顾问、企业破产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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