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可否叠加享受 (7月17日)
【问】
我公司是上海市一家小型微利企业,公司有研发项目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条件,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
你公司可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详解】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规定,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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