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州日报)
转自:湖州日报
记者 王艳琦
不少职场人都有这样的疑惑:与企业签订专项培训服务协议后,未满服务期提前离职,真的需要赔偿吗?近日,科创企业员工小周就遇到了这一劳动纠纷问题。
1年多前,小周入职某科创企业研发岗位。为提升员工专业能力、适配新项目研发,公司出资组织部分员工参加为期3个月的外部专项技术集训,承担全部培训、差旅费用,并要求参训员工签订培训服务协议。
双方协议约定:员工培训结束后需在公司履职满2年,若服务期内提前离职,需返还在职期间全部待遇。小周入职时看好行业前景,便自愿签署了协议。
入职1年后,积累了丰富工作经验的小周收到了更优质的工作邀约,萌生了离职想法。但想起协议中的高额赔付条款,他十分顾虑,想知道提前离职是否需要退还所有劳动报酬?
律师解读: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
林淡秋律师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后双方约定的专属履职期限,目的是保障企业人才培养的合理投入回报。本案中,公司为小周提供了有偿专项培训,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整体合法有效,若小周提前离职,确实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公司约定“提前离职需返还全部在职待遇”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支付培训费用的,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培训费用,且仅需赔付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对应的分摊费用,不得克扣、追回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的工资报酬。
法条明确限定了服务期违约金的上限,杜绝企业随意设置高额违约条款。劳动者在岗工作获得的工资、奖金、福利,是合法的劳动报酬,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小周若提前离职,仅需按未履行的服务期比例,赔付对应的分摊培训费用,无需返还任何工资、奖金等在职劳动待遇,无需承担公司主张的全额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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