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86万冤不冤?广西柳州,4岁女童在游泳池深水区溺水,因1号救生台顶班人员无证且未及时察觉,溺水6分5秒后发现送医,23天后放弃治疗死亡,父母起诉经营方、物业及同行的叔叔索赔108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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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日17时30分许,柳南区某小区游泳训练基地里,4岁的小英跟着母亲梁某和叔叔罗某,还有6岁半的姐姐、罗某6岁的女儿,一共3名孩子,拿着套票进了泳池。
这天是暑期,泳池里孩子不少,水面闹哄哄的,按场地规定,1.2米以下儿童须家长陪同入池,池边也贴着“照顾儿童勿分神”“五岁以下须家长看管”的警示。
但命运的裂缝从细节里悄悄撕开,这家泳池面积255平方米,按规定至少配3名持证救生员,当天2号、3号台是两个有证的,1号台本该值守的黄某请假,顶上来的是无证的罗乙。
17时45分,母亲梁某起身回家做饭,看护任务全落在叔叔罗某身上,罗某挪到浅水区旁坐下,名义上看3个孩子,眼睛却大多黏在手机屏幕上。
18时14分,小英独自从1号救生台下方的过道溜进深水区,在左前侧角落下水,她才4岁,身高够不着深水底,也没穿救生衣或拿救生圈。
入水后她挣扎浮沉,身体几次冒头又沉下,就在1号无证救生员的正前方1米左右,罗乙毫无察觉,18时16分,孩子彻底沉入池底,直到6分5秒后才被现场其他人发现救起。
这一漏看,断送了一个孩子,送医抢救、转院、复苏,折腾到8月19日医院确认脑死亡,8月24日父亲签字放弃治疗,遗体冷藏。
鉴定机构给出意见:小英符合溺水致缺血缺氧性脑病死亡,溺水参与程度96%至100%。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9月28日的调查报告也坐实了链条:经营方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从物业手里租了这池子;当天无证顶岗、深水区无阻挡、监护人分心看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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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小英父母把经营方、物业公司、叔叔罗某全告了,索赔108万余,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场所,对消费者负有较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聘用无证人员顶岗救生员直接导致观察失职,构成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23条,游泳场所必须配齐并确保在岗足额持证救助人员,救生员需经专业培训具备识别溺水、应急处置能力。
本案中溺水点恰好位于无证顶班救生员观察岗正下方1米,6分5秒未发现险情,直接证明经营方未将安全保障制度落地,与死亡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故法院酌定80%责任。
若此类失职引发重大伤亡,经营者还可能触犯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未成年人父母的法定监护职责不因临时委托亲友看护而转移或免除,委托看护期间因监护人离岗、受托人分心导致溺亡,父母需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26条、第34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人,带低龄儿童进入高危险涉水场所应全程近距离、不分神陪护。
本案中母亲擅自回家、叔叔被委托后长时间看手机未阻止女童进深水区,属于监护履职不到位,法院认定父母自担20%责任。
而叔叔系无偿受托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其过错被纳入监护延续评价,体现了司法对家庭内部无偿互助的适度宽容。
第三,场地出租方物业公司若不参与实际经营、合同未约定安全改造义务,通常不承担侵权责任,责任边界以合同约定与实际管控为界。
本案中物业仅将泳池交付有资质公司经营,未介入日常管理与救生员配置,也无证据证明其对非粮化区隔或人员配备有合同义务,故不承担赔偿。
这也提醒场地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经营方资质维持、安全主体责任条款,而消费者在选择泳池时也应主动查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及救生员持证在岗情况,勿盲目信任“小区配套”而放松对经营合规性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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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经营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80%责任,赔偿86万余元;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负20%责任;叔叔及物业不担责。
这个案子最刺痛的,不是水里沉下去的6分5秒,是岸边手机屏幕亮着的几分钟,叔叔的视线黏在屏上,1号台无证救生员的眼睛没受过训,母亲的背影已经转身回家,三层本该护住孩子的人墙,在同一刻全都漏了。
经营方拿无证顶岗省成本,家长拿有叔叔在省心力,规则写在墙上:255平配3个持证救生员、1.2米以下须家长贴身陪,可没人把字当真。
86万赔偿填不回一个4岁生命,物业无责、叔叔无责的判决,反倒把责任更清晰地压回了经营与监护两头,别让“规定”只管发证不管盯人,别让“看护”只剩人在场心在屏。
86万的数字背后,是一个回不来的4岁孩子,两边都想在规定里讨巧,最后在6分5秒的沉底里输得彻底!
在此提醒:带娃下水,手机塞包里,眼睛粘在孩子身上;选泳池先扫一眼救生台几个人、胸牌有没有证,发现无证顶岗当场举报,别等沉底才想起那几条硬杠杠。生命在水里泡不起,责任在岸上先得立住。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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