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玩不起!上海普陀,女子被运输公司员工骑电动车撞成六级伤残,定残时已怀女儿,经法院特别程序女子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人,起诉索要女儿抚养费18万元,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拒不赔偿,称女子定残后才生的孩子、女子明知自己是限制民事行为人还生,应自负责任,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上海法治报,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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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张女士跟往常一样在路上走着,谁也没料到祸从天降,陈某驾驶着电动自行车,砰的一下就跟张女士撞了个正着。
张女士当场就倒地不起,人被撞得相当严重,送医治疗后留下了不小的后遗症,交警部门出了认定书,这次事故陈某负全责。
这里有个细节得跟大家捋清楚,陈某当时并不是在瞎溜达,他是在为某运输公司执行工作任务,而且公司也确实给他在保险公司投了雇主责任险,事故也在保险期内,按理说这赔偿的主体和责任划分,一开始是挺明确的。
时间一晃就到了2023年1月,张女士的伤情基本稳定了,就去做了鉴定,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挺残酷的,因为颅脑交通伤,张女士构成了人体损伤六级残疾。
大家算一下时间啊,2021年9月出的事,2023年1月定的残,这中间隔了一年多,而就在张女士定残的时候,其实她肚子里已经怀着孩子了,也就是后来的小李。
没过多久,张女士顺利生下了女儿小李,出生医学证明上写得清清楚楚,出生孕周是39+5周,这是个足月的健康宝宝。
倒推一下,在2023年1月妈妈定残那天,小李已经在妈妈肚子里实打实地存在着,只是还没足月落地罢了。
生活有时候就是这么不讲道理,撞人的伤痛还没理顺,家里的情况又起了变化,2025年6月,经过法院的特别程序,张女士被宣告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意味着她在处分自己财产、进行大额诉讼这类事儿上,得有法定代理人帮忙了,但这不妨碍她维权,作为小李的监护人,她一纸诉状把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核心诉求就是要两方赔偿女儿小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庭审时,双方吵得不可开交,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理由听起来好像还有点逻辑:
首先,事故是2021年发生的,张女士后来都被宣告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明知道自己身体和智力状况不太好,还坚持要生孩子,这后果你得自己担吧?
其次,最关键的是,小李是在张女士2023年1月评定为六级残疾之后才出生的呀!我们赔被扶养人生活费,历来都是赔那些事故发生时或者定残时已经出生的孩子,这孩子都没影呢我们赔啥?所以坚决不同意出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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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的眼睛是雪亮的,逻辑也没被带偏,法官仔细琢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头的被扶养人,指的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无劳动能力的近亲属。
这个“义务”和“利益”,不能死板地理解成必须得是定残前落地哇哇哭的娃,核心判断标准是什么?是当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那一瞬间(也就是定残日2023年1月),被扶养人的扶养利益有没有客观产生。
本案里,张女士定残时确实已经受孕,小李作为一个活体分娩的胎儿,出生后天然就享有获得母亲抚养、从母亲这儿得到生活来源的权利。
母亲的劳动能力因为在事故里致残永久受损了,能给孩子提供的经济支撑自然就打折了,这个损失是侵权人造成的,不能因为孩子晚几个月出生就抹杀掉。
所以,张女士关于女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法院全盘支持。计算时间怎么算?就从张女士定残之日开始,一直算到小李年满18周岁为止,最后核下来这部分的钱是18万多。
一审判决下来,运输公司不服气上诉,不过在二审期间,两边也算看透了法理上的趋势,按照一审判决的内容达成了调解,现在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款都已经实打实地履行完毕了,小李的钱也落袋为安。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胎儿的利益在法律上是视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只要出生时是活体,定残时已受孕的胎儿完全具备被扶养人资格。
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精神都指向一点:扶养利益在母体受孕时就已经客观存在了,侵权导致妈妈劳动能力没了,这个锅不能让无辜的孩子背。只要定残那天肚子里有娃,出生后就能追这笔生活费,不是非得事故发生时孩子已经生出来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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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受害人后续生育与否,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拿“明知限民还生育”说事,这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生育权是基本人权,张女士致残和被宣告限民本身就是事故的恶果,不能因为这个恶果反过来剥夺她正常生活的选择,更不能把选择带来的经济压力转嫁给侵权方免责。
第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点是定残之日,而非出生之日或事故之日,且按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算到18岁。
很多人误以为孩子还没生、还没满月龄就不该给,但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自定残日起算,依附于残疾赔偿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自然也从定残之日起算。
碰到这种车祸致残又牵扯到肚子里娃的赔偿纠纷,千万别被对方一句“还没生出来不赔”给唬住,法律护着未成年人,该要的一分都不能少。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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