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目瑙纵歌之乡陇川)
![]()
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非法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猎捕工具的通告
为筑牢我县边境生态安全防线,严厉打击辖区市场内非法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猎捕工具等违法经营行为,面向各类经营主体开展普法警示、强化源头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流通环节相关经营管控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域禁止市场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农贸市场、商超、餐饮经营单位、土特产店、花鸟经营门店、集市流动摊贩、线上电商店铺、微商、直播经营主体等所有市场经营户,在市场购销、加工、展示、宣传、销售环节,严禁涉及下列物品:
(一)国家、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
(二)野生动物皮毛、骨骼、爪牙、脏器、标本、卵类等各类衍生制品;
(三)以野生动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滋补品、药材、工艺品;
(四)不得以“野味”“野生滋补山货”等词汇营销宣传,餐饮菜单、门店海报、短视频、线上商品页面不得出现野生动物图文、宣传话术。
二、严禁各类经营主体销售非法猎捕工具
全县五金店、农资经营门店、户外用品店、集市摊贩、线上商户等,不得购进、储存、线上线下销售、推广各类非法猎捕器具,重点管控品类:猎夹、猎套、捕蛇夹、地笼、粘鸟网、捕鸟笼、电击捕猎装置(电猫)、电子诱捕设备、弓弩、弹弓、毒饵、野生动物麻醉诱食药剂。
1. 所有相关经营户须于通告发布7日内完成自查自清,下架、登记库存非法猎捕工具,主动到辖区市场监管所上交违禁物品;
2. 五金、农资商户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完整进销货台账,留存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实现商品来源可追溯。
三、压实市场开办方、经营户、网络平台主体责任
1. 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开办单位落实场内管理主体责任,开展每日场内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及时清退场内违规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猎捕工具的经营商户;
2. 电商平台、直播运营主体、快递寄递网点,不得为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猎捕工具提供商品展示、流量引流、线上交易、打包寄递配套服务;
3. 所有经营主体严格索证索票,对来源不明、无合法审批手续的野生动植物制品、非法猎捕工具拒绝购进和销售;
4. 任何经营主体、线上账号不得发布售卖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猎捕工具的商业广告、营销短视频。
四、违法经营法律警示
县市场监管局将联合林草、公安、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市场专项排查整治,对心存侥幸、拒不整改、顶风非法销售的经营主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一是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将依法没收涉案物品、违法所得,并处大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全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违规销售非法猎捕工具的,一律没收违禁器具及违法所得,并给予高额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是市场开办方、网络平台、寄递网点为非法销售活动提供场地、渠道便利的,同步依法追责处置;违规发布相关营销广告的,一并予以行政处罚。
五、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推行柔性监管举措
1. 对主动开展自查自纠、按期上交库存违禁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营户,执法过程中将依法从轻、减轻处置;
2. 欢迎社会群众通过12315政务服务热线、本局固定电话举报辖区市场内非法售卖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猎捕工具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边境市场生态经营秩序。
举报电话:12315、0692-7171763
特此通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4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