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法院执行拍卖的轿车,以10.5万元成交。竞买成功后,申请执行人又把9万元转给负责该案的执行法官。法官退回2.5万元,留下6.5万元。法院最终把这笔“返款”认定为受贿。
▌执行案件里出现一笔异常返款
高某在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负责曹某申请执行的一起案件。法院准备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轿车时,高某表示想买给妹妹,并安排亲属参与竞拍。第一次竞拍因未及时支付余款失败,第二次以10.5万元成交。
曹某收到执行款后,为在其他执行事项中获得高某帮助,向高某转账9万元。高某退回2.5万元,将余下6.5万元据为己有。这笔钱没有写成“手续费”或“感谢费”,但其来源、时间和正在办理的执行案件形成了清晰对应。
▌另有一部2870元的手机
高某外出办理曹某等人的执行案件时丢失手机。曹某随后安排他人购买一部华为手机送给高某,经鉴定价值2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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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合并认定,高某收受的购车返还款和手机共计67870元。曹某及相关人员后来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诈骗、虚假诉讼等犯罪被判刑。
▌案发前退还,只影响量刑
高某得知曹某被刑事拘留后,将6.5万元退给曹某妻子;手机价款也在案发后退赔。法院将主动退赃作为从轻情节,但没有因此否定受贿已经完成。
考虑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及一贯表现,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罪所得67870元予以追缴。
(本案据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39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整理,裁判日期:2020年9月25日。人物均按公开文书作匿名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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