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天讹地讹空气!江西抚州,一男子参与野外赌博遇民警查处,仓皇逃窜中误跳入鳄鱼池,因溺水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家属找保险公司理赔30万意外身故金,保险公司甩出合同条款,称其逃避拘捕属免责情形坚决不赔,结果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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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前1年,江西抚州广昌县的赖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个人短期人身保险,保险期间1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约定为30万元,受益人及分配方式为法定顺位。
事发当天,广州白云区一处野外赌场里,赖某正在参与赌博活动,当天下午,派出所民警对该赌场进行突击查处执法,现场参赌人员一哄而散四处逃窜。
赖某为了躲避民警查处,慌不择路从赌场内往外跑,跑着跑着竟逃到了一处鳄鱼养殖场里头,情急之下他误以为前方是普通水塘,直接跳了下去,结果是跳进了鳄鱼池里。
这一次误跳的后果是致命的,根据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认定,赖某死亡原因是溺水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时间就在当天。
事发后,赖某的妻子、父母、以及3个未成年子女,这6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拿着死亡证明和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30万元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接到材料后,专门去向派出所核实情况,得知赖某是在抓赌过程中逃跑跳池身亡的,于是立马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一口咬定赖某是因逃避公安机关拘捕造成死亡。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2.5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保险公司直接终止合同拒赔。
六原告不服这口气,认为公安部门的材料写得很清楚,赖某死因是溺水合并失血性休克,属于意外事件而非刑事案件,逃避抓赌也不是保险公司法定的拒赔理由,双方在庭前沟通无果。
六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身故保险金30万元,诉讼费也由被告承担,六原告还提交了警方出具的3份诉求处理答复告知书,均明确答复赖某系溺水身亡,属意外事件,非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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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到庭后抗辩依旧强硬:第一,赖某参与赌博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民警抓赌时逃跑属于抗拒依法采取的执法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第二,他们提交的第三份告知书里提到“民警在抓赌时造成赖某非正常死亡”,足以证明赖某是在抗拒抓捕中死的;第三,投保时赖某对合同内容、免责事由均知悉,保险公司尽到了说明义务,拒赔有理。
案件审理中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派出所关于赖某死亡的部分卷宗,保险公司试图从卷宗里证明赖某参与赌博且逃跑被鳄鱼咬伤失血过多。
但卷宗内容和死亡证明、告知书相互印证的核心事实只有一条:赖某系在逃跑过程中误入鳄鱼池,因溺水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定性为意外事件,公安机关并未将其死亡认定为刑事案件,也没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赖某构成故意犯罪或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这里有个细节,保险公司拿出的第三份告知书是复印件,里面虽有“抓赌造成非正常死亡”的字眼,但法院仔细看了文义,发现那是对信访人诉求的引用转述,不是公安的结论性意见。
而另外两份原件告知书和三份材料整体都指向“意外事件、非刑事案件”,法院认为第三份告知书达不到保险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庭审中双方争得最凶的就是,赖某的死算不算保险合同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导致的免责情形,法院会如何认定?
首先,涉案保险合同里的这条免责约定源自保险法第45条,本身不违法,但适用它有硬杠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认定,必须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本案中,公安机关的所有结论性材料都认定赖某是意外事件死亡、非刑事案件,没有哪怕一份生效文书说他构成故意犯罪,保险公司空口说赌博就是故意犯罪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赌博违法但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犯罪既遂或被司法认定。
其次,再说“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在法律上有特指,就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这五种,是司法机关正式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
本案里派出所是现场突袭抓赌,民警尚未对赖某个人作出上述任何一种法定刑事强制措施决定,赖某只是在行政查处中本能逃跑,不存在“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前提。
而且最关键的是因果关系,他死亡的直接、决定性原因是误跳鳄鱼池溺水合并失血性休克,这是个意外介入因素,和民警执法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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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说只要跑了死了都算抗拒抓捕致死,跳进鳄鱼池被咬淹死显然超出了正常执法的预见范围和直接因果。
综上,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30万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拿“逃避拘捕”当挡箭牌没用,只要没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故意犯罪、没有法定刑事强制措施、死亡是意外介入导致,30万的意外险就得照赔不误。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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