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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民办高校、民办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推进,健全完善退出机制,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广东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3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健全和完善民办学校终止退出管理机制,保障民办学校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学校师生员工、债权人、举办者(出资者)、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办学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是指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撤销时,由审批机关依法组织对学校取得法人资格以来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处理等。
第四条民办学校财务清算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正原则。清算工作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程序正当、结果公平。
(二)及时有效原则。清算工作应依规及时有效完成,确保各方利益得到保障,避免长期拖延清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权益保障原则。清算工作应优先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工权益。同时,兼顾债权人、举办者(出资者)、社会相关方的有关利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
第五条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学校清算工作,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文件资料,并提出监督意见。
第二章 清算组织程序
第六条民办学校除举办者变更、分类登记继续办学的清算外,其他清算原则上应在该学校教学周期结束后开始清算,审批机关核准学校清算之日为清算基准日。
第七条清算程序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组织,主要有以下步骤:
(一)成立清算组;
(二)编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安置方案;
(三)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
(四)清查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在对民办学校的资产进行估价的基础上,制订清算方案,并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
(六)执行清算方案;
(七)制作清算报告。
第八条民办学校清算时间一般不超过180日。如涉及重大未决诉讼、复杂资产处置、大量小额债权人核实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经审批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清算组
第九条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当自清算基准日起15日内组建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
第十条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的,清算组成员由熟悉教育、财务、法律的专业人士,以及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十一条清算组职责:
(一)拟订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安置方案,必要时向审批机关提出将受教育者安置到其他学校的申请;
(二)清理民办学校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三)向教职工、债权人、社会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的业务;
(五)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六)清缴所欠税款;
(七)处理债权、债务;
(八)处理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九)代表民办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十)清算结束时提出清算报告。
第十二条清算组成立后,学校财务部门应按清算组的要求将会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等清算相关资料,移交给清算组。
第四章 财产处置
第十三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其他债务。
第十四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处置:
(一)按照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二)无法按照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审批机关主持转给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清偿有关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学校章程、公司法等规定处理。其中,财政奖补资金形成的资产依法依规做好处置;捐赠的财产在登记机关的指导下根据捐赠协议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因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自行终止办学等情形涉及财务清算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民办技工学校涉及财务清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源 | 行云民办财税(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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