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征求渔业处罚基准意见,宽严相济守护东海生态!
![]()
GOOD
2026年7月10日,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正式对外发布《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沿海渔民、水产养殖企业、涉海工程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2日。这份文件替代2022版旧裁量基准,全面对标2026年5月1日落地实施的新修订《渔业法》,覆盖海洋、渔业两大领域数百项行政处罚事项,彻底解决沿海各地“同案不同罚、畸轻畸重、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执法痛点,一边大幅抬高电毒炸鱼、禁渔期非法捕捞等恶性违法行为处罚上限,一边细化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柔性执法细则,构建“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现代化海洋渔业执法体系。本文从出台时代背景、核心修订逻辑、全文框架拆解、新旧版本重大变化、对渔民/养殖户/涉海企业影响、公众参与渠道六大维度完整深度解析,读懂浙江海洋渔业监管改革新风向。
一、政策出台多重时代背景:多重法规叠加倒逼,执法公平性亟待完善
(一)上位法重大修订,原有处罚标准完全脱节
2026年5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正式实施,相比旧法处罚力度实现跨越式升级,成为本次修订最核心动因 。旧法中电鱼、毒鱼、禁渔期违规捕捞最高罚款仅5万元,新法直接上调至200万元,同时新增没收船舶、吊销捕捞许可证、限制从业等惩戒手段;渔船进出港不报、无证捕捞、违规养殖尾水排放、非法交易水生保护动物等全部上调罚款区间。2022版浙江裁量基准完全依据旧渔业法制定,罚款梯度、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全部失效,若不及时修订,全省基层渔政、海洋执法人员将面临“无法可依、处罚无据”困境,极易出现执法程序违法、行政复议败诉风险。
除此之外,《行政处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近年陆续完成修订,新增养殖尾水治理、海洋碳汇管控、休闲渔业监管、海岛生态保护、涉外渔船管理等全新监管条款,原有基准未覆盖新增违法事项,存在大面积监管空白。
(二)国家顶层政策硬性要求: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浙江省级政府规章《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明确硬性要求:全省各行政执法领域必须细化量化处罚幅度、统一区域执法标准,杜绝自由裁量权滥用,整治“小过重罚、大过轻罚”乱象 。
此前浙江宁波、舟山、台州、温州等沿海地市自主执行2022版基准过程中,暴露出明显区域差异:同样吨位渔船禁渔期捕捞,部分地市罚款2万,部分地市罚款5万;小型渔船未随船携带证书,有的直接罚款,有的口头警告,渔民、养殖企业投诉“执法尺度看人下菜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上升。本次征求意见稿统一全省唯一裁量标尺,实现“一类违法、一套标准、同等处罚”。
(三)浙江海洋渔业产业现实监管刚需
浙江是海洋大省,拥有漫长海岸线、四大渔场、百万级涉渔从业人员,涵盖近海捕捞、远洋渔业、海水养殖、休闲渔家乐、围填海工程、海岛开发、海洋运输全产业链,监管场景复杂多元:
1. 非法捕捞屡禁不止:电毒炸鱼、密眼网具、跨禁渔区作业、向违规渔船供油供冰等行为持续破坏东海渔业资源;
2. 养殖生态风险突出:部分养殖户违规使用违禁渔药、养殖尾水直排、苗种无证繁育,威胁水产品质量安全与近海水质;
3. 海洋工程污染隐患:围填海、海上采砂、海洋倾废、海岸施工未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破坏红树林、滩涂湿地;
4. 小型渔船、休闲渔业监管薄弱:12米以下小船进出港漏报、船员无证上岗、渔捞日志空白等轻微违法行为量大面广。
原有基准未区分大型远洋船、中小型近海渔船、休闲渔船差异化处罚标准,一刀切处罚模式不符合浙江产业分层现状。本次征求意见稿专门增设船舶吨位、主机功率、渔获重量、养殖规模、工程体量等量化分级指标,精准匹配不同经营主体实际情况。
(四)包容审慎营商环境改革配套衔接
2025年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出台《海洋与渔业领域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意见》,推出10类免罚清单,落地首违不罚、轻违免罚制度 。旧版裁量基准与免罚清单衔接不畅,本次征求意见稿将柔性执法规则写入总则,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完整适用条件,刚性处罚与柔性教育形成闭环,兼顾生态保护与渔民生存、中小企业经营发展需求。
二、征求意见稿顶层设计:四大核心立法原则,统一全省裁量底层逻辑
原则1:公正公平、类案同罚,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全文对每一项违法行为拆分较轻、一般、严重三个固定裁量阶次,每个阶次划定明确罚款上下限,同时列出客观、可量化判定标准,彻底杜绝执法人员主观随意判定。例如非法捕捞不再依靠“执法人员主观判断情节轻重”,而是直接参考:船舶吨位、主机功率、渔获物重量、是否使用禁用工具、是否在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是否多次违法等硬性数据划分档次,所有案卷必须对照基准填写裁量依据,无正当理由不得突破罚款区间,案卷将纳入执法评查重点核查内容。
原则2:过罚相当、宽严分层,恶性违法大幅提高惩戒力度
遵循“轻微容错、严重重罚”逻辑分层治理:
1. 轻微初次违法:满足条件可不予处罚,仅责令整改、普法教育;
2. 一般违法:按中档罚款,同步督促消除生态危害;
3. 严重恶性违法(电毒炸鱼、大规模无证捕捞、破坏海洋保护区、暴力抗法):直接顶格处罚,同步配套没收渔具、渔船、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直接移送公安、海警部门。
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落实包容审慎监管
文件专设通用裁量情节章节,细化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情形:主动停止违法、主动放流渔获、清理污染、配合调查、积极修复海洋生态、受胁迫违法、未成年人从业等,均可下调处罚阶次;同时明确免罚硬性门槛,避免“只罚不教”,降低小微渔民、初创养殖企业合规成本。
原则4:全域覆盖、分类细化,渔业、海洋领域分两大板块精准规制
文件整体分为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海洋行政处罚裁量上下两大篇章,分别对应渔政执法、海洋综合执法两类执法场景,同时增设通用附则统一裁量规则,既区分行业特性,又保证全省执法标准统一,避免两类执法尺度冲突。
三、征求意见稿完整框架拆解:五大渔业板块+海洋全领域细则+通用裁量规则
上篇 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渔民、水产从业者重点关注)
本篇章覆盖近海捕捞、远洋渔船、水产养殖、渔港安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全链条高频违法事项,也是基层执法最常用内容,共分为五大细分模块:
模块一:渔业资源保护(打击非法捕捞核心章节,变化最大)
对标新《渔业法》全面重写罚款梯度,重点规制12类高发违法行为:
1. 无证从事海洋捕捞作业;
2. 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捕捞、停泊;
3. 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毁灭性捕捞方式;
4.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底拖网等禁用渔具;
5. 捕捞幼鱼比例超标、捕捞保护水生生物;
6. 为非法捕捞渔船供油、供冰、收购、转运违禁渔获;
7. 在鱼类洄游通道拦网、筑坝、采砂破坏繁育环境;
8. 违规垂钓、休闲渔船擅自开展经营性捕捞;
9. 隐匿、销毁渔获物、暴力抗拒渔政执法;
10. 跨中日、中韩渔业协定海域违规捕捞,易引发涉外渔业事件;
11. 非法出售、出租、出借捕捞许可证;
12. 携带电鱼、毒鱼器具进入渔业水域。
全新量化裁量标准亮点:按照渔船主机功率(12马力以下小型船、12-100马力中型船、100马力以上大型渔船)、单次渔获重量(500公斤以下、500-2000公斤、2000公斤以上)、违法次数(初次、1年内2次、1年内3次及以上)三重维度划分较轻/一般/严重三档。以电鱼为例:初次小型渔船无大量渔获属较轻档,罚款20万以内;多次、大型船舶、造成大面积鱼虾死亡属于严重档,罚款20万-200万,可直接没收渔船、吊销捕捞证。
模块二:渔船、渔港、渔业船员安全生产管理
聚焦海上人身安全监管,覆盖所有渔船日常合规要求,新增12米以下小型休闲渔船专项裁量细则:
1. 渔船未按规定办理检验、国籍登记、船名号模糊涂改;
2. 渔船进出渔港未按规定4小时前报告、虚假报备、拒不服从渔港调度;
3. 船员无有效证书上岗、未随船携带证书、职务船员配备不足;
4. 未安装、使用北斗安全救助终端、关闭定位设备逃避监管;
5. 渔捞日志未如实填写、空白记录、篡改捕捞数据;
6. 渔港内排放油污、生活垃圾、废弃渔网;
7. 渔船超核定航区、超载出海作业;
8. 防台、防汛期间拒不回港避险。
该模块深度衔接免罚清单:船员忘带证书、初次漏填渔捞日志等轻微行为,本年度首次查获、限期补齐材料可不予罚款,仅现场警示教育,大幅减轻小微渔船经营压力。
模块三: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针对养殖、海上施工污染问题,补齐生态处罚量化标准:
1. 水产养殖尾水未达标直排近海、河道;
2. 拆船、渔船维修油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3. 海上养殖投放违禁药物污染水体;
4. 施工作业未设置防污屏障,泥沙、废料污染渔场;
5. 污染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置扩大生态损害。
根据养殖面积、污染影响水域范围、是否主动治理划分处罚档次,对规模化养殖企业尾水长期超标设置从重处罚标准。
模块四: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
事关百姓餐桌安全,规范养殖主体全流程经营行为:
1. 无养殖证擅自开展海水养殖;
2. 水产苗种无证生产、检疫不合格投放海域;
3. 养殖过程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渔药;
4. 水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流入市场;
5. 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虚假、缺失;
6. 非法引进外来水生物种开展养殖。
区分散户小规模养殖、规模化养殖企业差异化处罚,散户初次轻微违规以整改教育为主,企业多次违规顶格处罚并抄送市场监管部门联动惩戒。
模块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衔接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细化水生珍稀生物全链条监管:
1. 非法捕捞、杀害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动物(江豚、大黄鱼、海龟等);
2. 无证经营、运输、出售保护水生生物及其制品;
3.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干扰水生生物栖息繁衍;
4. 非法收购、贩卖野生幼体。
明确涉案生物价值倍数计算罚款标准,情节严重直接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篇 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涉海工程、用海企业、海岛开发主体适用)
专门规制海域使用、海洋工程、海岛保护、海洋倾废、海岸带开发等非渔业涉海违法行为,填补旧版基准部分空白事项:
1. 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擅自围填海、海上搭建养殖平台;
2. 超批准面积、用途使用海域,擅自转让海域使用权;
3. 海上采砂、爆破、海洋倾废未取得许可、超出许可范围作业;
4. 海岸工程项目未配套建设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设施;
5. 海岛乱挖砂石、砍伐植被、破坏海岛自然地貌;
6. 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工业废料、生活垃圾;
7. 海洋环评未批先建、未落实生态补偿方案;
8. 拒不清理海岸线、海域内废弃网具、海上漂浮垃圾。
按照围填海面积、采砂体量、生态破坏面积划分裁量档次,对破坏红树林、滨海湿地等重点生态区域违法行为直接从重处罚。
第三部分 通用附则(全领域统一裁量规则,执法核心依据)
这一部分是整套基准的“通用总纲”,适用于渔业、海洋所有案件,明确所有裁量通用标准,也是公众判断自身行为是否从轻、免罚的关键:
(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完全不罚款、不惩戒,仅责令整改)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无任何生态损害、安全隐患;
2.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极其轻微,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
3. 超过法定追责时效的违法行为;
4. 当事人不满14周岁;
5.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被胁迫参与违法。
(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下调1-2个裁量阶次,减少罚款)
1. 主动停止违法,主动放流渔获、清理海上污染物;
2. 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检举他人重大违法;
3. 积极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增殖放流弥补资源损失;
4. 老年人、低收入小微渔民,家庭唯一收入来源,确有经济困难;
5. 在共同违法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
(三)应当从重/加重处罚(上调1-2个裁量阶次,顶格罚款,可吊销证照)
1. 12个月内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及以上,屡教不改;
2. 在禁渔期、鱼类繁育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实施违法;
3. 使用毁灭性、大规模破坏资源的工具(电鱼机组、多层密目网);
4. 暴力阻碍执法、撕毁执法文书、威胁殴打执法人员;
5. 隐匿、转移、销毁渔获物、违法工具、篡改证据;
6. 造成大规模水生生物死亡、重大海洋污染、涉外渔业纠纷;
7. 规模化团伙非法捕捞、企业长期违规排污。
(四)多行为合并处罚、一事不再罚规则
1. 同一渔船单次检查存在多项违法,分别裁量后合并执行,但总罚款设置合理上限,不重复过度惩戒;
2. 同一违法行为已被海警、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处罚,不再重复罚款;
3. 区分“自然人为生计轻微违法”与“企业经营性牟利违法”,差异化裁量,杜绝一刀切。
四、对比2022版旧基准,五大颠覆性核心修订(头条重点干货)
修订1:全面对标新《渔业法》,恶性违法罚款上限提升数十倍
旧版非法电鱼、禁渔期捕捞最高罚款5万元,征求意见稿严重情形直接提升至200万元,同时新增“没收船舶”硬性惩戒措施;渔船未进出港报告旧法最高罚1万,新法上限10万,基准同步拉高对应阶次罚款区间。所有渔业资源破坏类违法行为全部重划梯度,大幅提升违法成本,对常年顶风作案的非法捕捞团伙形成强力震慑。
修订2:细化分层分类标准,区分大船/小船、企业/散户,杜绝一刀切
2022版仅简单划分轻重情节,未区分船舶规模、经营主体类型,小型休闲渔船和百吨远洋渔船共用一套罚款标准,小微渔民反映处罚压力过大。本次征求意见稿新增多重量化分级指标:
- 渔船维度:12米以下休闲小船、12-24米中型近海捕捞船、24米以上大型远洋船分档;
- 渔获维度:500公斤、2000公斤、5000公斤三个重量节点划分危害程度;
- 主体维度:个体散户、家庭渔业、规模化养殖企业、涉海工程公司设置两套裁量梯度,散户轻微违法优先适用免罚、轻罚。
修订3:打通免罚清单与裁量基准,柔性执法规则法定化、标准化
2025年浙江出台的轻微免罚清单此前属于单独文件,执法中存在衔接模糊问题。新版征求意见稿直接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完整写入总则,明确免罚适用全部硬性条件、整改期限、文书规范,基层执法人员不再自由把握免罚尺度,既防止“随意免罚”纵容违法,又避免“一律罚款”缺乏温度,实现执法有力度也有温度。
修订4:新增新型监管事项,填补休闲渔业、海洋生态碳汇监管空白
近几年快速发展的休闲海钓、海上露营、海上光伏、海洋碳汇项目、养殖尾水治理等新业态,旧版基准无对应处罚条款,长期处于监管空白。本次征求意见稿新增数十项新型违法裁量事项:休闲渔船私自载客捕捞、海上光伏平台污染海域、养殖企业未配套尾水处理设施、碳汇项目破坏滩涂植被等,紧跟浙江海洋经济新业态监管需求。
修订5:统一全省执法口径,消除沿海地市处罚差异,实现类案同判
此前舟山、温州、台州、宁波各地自行解读旧基准,同类案件罚款差距最高可达3-5倍。本次征求意见稿作为全省唯一官方统一标准,正式实施后,所有沿海市县渔政、海洋执法案卷必须严格套用本基准,执法案卷常态化开展交叉评查,同区域、同吨位、同情节非法捕捞,罚款金额误差控制在极小区间内,彻底解决渔民反映强烈的“各地罚不一样”痛点,提升执法公信力。
五、对三类核心群体的实际影响解读(渔民、养殖户、涉海企业必读)
(一)近海捕捞渔民、休闲渔船从业者:容错空间扩大,红线惩戒更严厉
1. 利好(柔性包容):初次忘带船员证、漏填渔捞日志、少量幼鱼误捕、单次少量违规渔获,本年度首次查获,主动整改可不予罚款,仅普法警告;区分小型生计渔船与大型牟利渔船,散户家庭唯一收入来源违法可申请减轻罚款。
2. 风险(高压红线):电、毒、炸鱼、禁渔期大规模捕捞、多次屡犯、向违规渔船供油供冰,处罚力度空前提高,最高罚200万、没收渔船,涉嫌犯罪直接移交公安;跨海区、中韩/中日协定海域非法捕捞极易引发涉外事件,一律从重顶格处罚。
3. 实操提醒: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4小时报备,配齐北斗定位终端,禁用密眼网,捕捞渔获及时区分幼鱼放生,保留完整渔捞日志,避免叠加多项违法行为加重处罚。
(二)海水养殖散户、规模化水产企业:小微企业容错,大企业严监管
1. 散户初次未及时更换养殖证、少量尾水超标、未完整记录用药,主动整改可免罚;
2. 规模化养殖企业长期直排尾水、滥用违禁渔药、苗种无证繁育,直接从重处罚,罚款大幅提升,同时抄送市场监管限制水产品上市;
3. 新增养殖尾水处理配套设施强制监管,未配套设施投产直接划定严重违法档次。
(三)围填海、海上采砂、海岸开发企业:生态破坏违法成本暴涨
涉海工程企业未批先建、破坏滨海湿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按照施工面积、生态损毁程度大幅提高罚款,同时强制要求开展生态修复,拒不修复可叠加处罚;海上采砂超许可范围、破坏渔业洄游通道,直接没收采砂设备,情节严重吊销海域使用许可。
六、公众参与渠道:普通人、渔民、企业如何提交修改意见(实操指南)
1. 征求意见有效时限
2026年7月10日至2026年7月22日,逾期提交意见不予采纳,仅剩十余天反馈窗口期。
2. 三类反馈渠道(线上+线下均可)
1. 线上渠道
-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官方政务服务平台留言板块提交;
- 文件附件内指定专用反馈邮箱,发送Word书面意见;
- 政务互动留言板块直接留言建议。
2. 线下渠道
打印书面意见纸质材料,邮寄至省海洋经济发展厅执法监督处室,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姓名/企业名称。
3. 有效意见书写规范
1. 明确写明对应条款序号、原文内容;
2. 清晰提出修改建议,例如“小型休闲渔船禁渔期误捕渔获500公斤以下,建议下调罚款下限”;
3. 写明修改理由,结合渔民生产、企业经营、基层执法实际阐述;
4. 留下联系方式,便于主管部门沟通核实。
4. 哪些意见容易被采纳?
- 贴合浙江沿海渔业生产实际,针对小微渔民过重处罚条款提出调整;
- 针对新业态(休闲海钓、海上养殖)空白裁量条款补充完善建议;
- 基层执法实操性差、量化标准不合理的修改意见;
- 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平衡的合理化优化方案。
七、政策长远价值:三重意义重塑浙江海洋渔业治理体系
(一)法治层面:完善海洋渔业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法治浙江
本次基准修订落实国家规范裁量权改革要求,构建“法律+省级裁量基准+免罚清单”完整执法规范体系,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减少行政复议、诉讼纠纷,实现执法全过程标准化、可追溯、可监督,是浙江海洋领域法治政府建设标志性文件。
(二)生态层面:强力养护东海渔业资源,守护近海海洋生态
通过大幅提高恶性非法捕捞处罚上限,形成强大法律震慑,遏制电毒炸鱼、禁渔期偷捕等毁灭性捕捞行为;细化海洋工程污染、养殖尾水处罚标准,倒逼涉海经营主体落实生态保护责任,助力东海渔场修复、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支撑浙江蓝色碳汇、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战略。
(三)产业层面: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海洋渔业营商环境
区分生计型小微从业者与牟利型企业实施差异化处罚,推行首违不罚、轻违免罚,避免“一刀切重罚”打击渔民生产积极性,平衡生态监管与涉渔群众民生保障,规范行业经营秩序,淘汰无序非法经营主体,推动浙江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滨海旅游产业高质量、规范化发展。
八、总结与行业提醒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是浙江紧跟新《渔业法》实施推出的重磅监管文件,呈现“两极化监管”清晰导向:对破坏海洋生态、非法掠夺渔业资源的恶性违法行为从严从重、顶格处罚,对初次、轻微、无危害后果的小微经营行为柔性包容、容错免罚。
目前文件仍处于公众征求意见阶段,广大沿海渔民、水产养殖企业、涉海工程单位可结合自身经营实际,在7月22日前提交合理化修改建议。文件正式落地实施后,全省所有海洋渔业执法将统一执行这套新标准,所有涉海从业者务必提前梳理合规风险,严守禁渔、捕捞、养殖、用海法律红线,兼顾合法经营与海洋生态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