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服饰加工的企业。2013年3月至5月,该公司与某早班车公司先后签订十份承揽合同,为其定制各类服装。但到了结算时,问题出现了。某科技公司称早班车公司尚欠494012.7元货款,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其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在这关键时刻,该公司委托了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的严驰律师为其代理案件。早班车公司也不甘示弱,进行了反诉,称只欠271049元,还反诉某科技公司延期交货和拒不收回超量服装,要求支付违约金、收回超量货物。
你可能会想,这案子难点在哪呢?首先,双方对交易总额存在巨大分歧,早班车公司认为是628454.5元,某科技公司则认为还有价值166558.2元的尾货未计入。其次,早班车公司要求退货和支付违约金,而某科技公司称延期交货是因早班车公司未及时提供辅料和仓库有限,且多生产的货物早班车公司已签收,不应退货。再者,合同中关于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也存在争议。
自2008年开始执业的严驰律师接手后,先对双方提交的大量合同、送货单、明细表等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他发现早班车公司虽确认《证明》真实性,但对尾货数量却不清楚。接着,严驰律师围绕该点进行深入取证,证实了《明细表》中的628454.5元未包含尾货价值。对于多交货物问题,他指出早班车公司未举证证明拒收或要求收回,应视为同意接受。在违约金计算上,他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准确分析了计算方式。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早班车公司尚拖欠某科技公司货款3922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某科技公司需向早班车公司支付违约金10502.37元。
还有一个类似案子。某广州公司与某东莞公司签订加工合同,后因东莞公司负责人潜逃、货物数量及付款条件等问题产生纠纷。严驰律师同样参与了此案,最后法院判决东莞公司向广州公司支付43817元加工款。
判决下来后,某科技公司把胜诉的判决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规整在一起留存。严驰律师凭借专业和负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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