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奥卡姆剃刀”这个哲学上的概念做自媒体账号名称,想必是个自负且偏执的人吧。当然,自媒体名称叫什么都使得,纯属个人喜好,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
![]()
偶然刷到这个叫“奥卡姆剃刀”的自媒体号的一篇贴文,大意是批评某些网民一边嘲讽印度人,一边自己就是一群精神印度人。贴文很短,一看就知是针对最近LV的讼案说事呢。
“精神印度人”,不是个好词。意思是什么,想来经常上网的人都懂得。说你是精神印度人,就是不带脏字骂你呢。这样的骂,自然透着有文化,有修养,不粗俗,居高临下。
LV与茉莉奶白的官司,如今是舆论最热的话题之一。无论客观与主观,任何人都可以表达自己的看法,支持LV也好,反对LV也罢,大家都在说各自的“理”。有些人的表达或许极端了一些,毕竟,引车卖浆者没有峨冠博带者的那套假模假式。
![]()
这官司一审LV胜诉了,但并不表示它就真地占理了。法官的判决结果,也未必一言九鼎,无懈可击,否则过往也不会有那么多二审推翻一审判决的例子,更遑论历史上的冤假错案。这个案子也没到最终定谳。
这位奥卡姆剃刀先生,大约是坚决维护苏州某法院的一审判决的,所以他批评某些网民是“学印度那样双标偏袒本国企业,对尊重本国法律的外企喊打喊杀”,又说这样“根本配不起大国风范,不懂得公平正义的力量,沉溺于帮亲不帮理的狭隘思维”。这一顶顶的帽子全都不小啊!
首先,这件事跟学不学印度不存在丝毫的关联,法院的判决是严肃的,但也允许大家讨论吧,意见不同当然可以表达,怎么就一定是偏袒本国企业和对外企喊打喊杀呢?况且,赢了官司的那一方,就必定是尊重本国法律的吗?你能保证?至于配不配得起大国风范,就扯得太远了。质疑这份判决就是“帮亲不帮理”,法院落了锤的事情就一定维护了理?
![]()
去翻阅了一下这位奥卡姆剃刀先生的几篇相关贴文,发现他为LV站台的基本逻辑是,“法院保护的,不是古老花纹本身,而是LV百年持续使用、长期注册续展形成的图形商标权。商标法的核心逻辑从来不是保护图案,而是保护市场秩序、避免消费者认错品牌、混淆来源。”
嗯,说得好像蛮是那么回事。按照这个逻辑,LV使用四叶草花纹百年并注册成为图形商标,法律要保护,传统文化中四叶草花纹被使用数千年,只因没做所谓的图形商标注册,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吗?从某种意义上,LV的行为与抢注有何区别?LV对四叶草花纹图案之所以注册成功,其实就是钻了当时相关法律不完善、对共有文化遗产和民俗资源认知不足的空子。如果眼不瞎心不盲,都能看出来LV的图案根本没有独创性,无论是单个花纹的设计,还是产品上整体性构图,简直就是赤裸裸的抄袭。所以,它所取得的商标权,如今拿出来重新讨论是非常必要的。法在大,也是基于世俗世界的管理由人来定的,法的上面还有一个天理人道在。
![]()
至于这位奥卡姆剃刀先生说,“商标法的核心逻辑从来不是保护图案,而是保护市场秩序、避免消费者认错品牌、混淆来源。”话是不假,但适用于LV的这起官司上,就是个笑话了。我们先不谈茉莉奶白是否有模仿乃至抄袭了LV的图案的故意,大概率是没有或者不承认有,否则,它还上诉个锤子呀。试问有谁看到了茉莉奶白的杯子上的那朵四叶草花纹,会联想到是LV的绑定品牌?如果是那样,这个人更应该在第一眼看到LV的包包时,想到全中国遍地的古建棂格、雕花地面乃至公共厕所砖窗。
请问,LV的所谓独创性、独一无二的标准化体现在哪里?它又凭什么具有了商业排他性?恐怕也只有这位貌似对法律很了解很尊重的奥卡姆剃刀先生认为,消费者会把一家奶茶店里的杯子上的四叶草花纹图案,误以为是和LV有关联、有联名、有授权,这想象力得是多么牵强附会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