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汛期及极端天气期间 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当前,我市已进入主汛期,强降雨、强对流等极端天气多发频发,易引发民生商品、防汛物资、交通物流、餐饮酒店等商品服务价格波动。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恶意囤积居奇,恪守诚信经营底线
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生鲜门店、粮油副食等经营单位应合理定价,全力保障米面油、肉蛋奶、蔬菜水果、饮用水、速食食品等民生商品供应充足、价格平稳。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囤积居奇、捂货惜售,人为制造市场短缺假象。
二、严禁哄抬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类经营主体不得线下线上相互串通、抱团联动,通过协同涨价、联合控价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服务价格,破坏市场价格秩序。
三、严禁散布虚假信息,杜绝虚假舆论传播
各类经营主体不得利用口头传播、微信转发、视频推送等方式,捏造或散布货源紧缺、物资断供等虚假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
不得散布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
不得利用舆情扰动市场价格秩序。
四、严禁捆绑强制销售,不得变相抬价牟利
各类经营主体不得利用汛期及极端天气等特殊时段实施强制搭售、捆绑销售等行为;
不得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不得设置消费门槛、限定消费条件;
不得变相逼迫消费者购买配套商品;
不得实施各类变相涨价牟利行为。
五、严禁价格欺诈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
各类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不得虚假标价、虚假折价、虚假减价、低价诱骗高价结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侵害消费者权益。
不得作出虚假价格承诺、随意变更优惠规则。线上商户不得设置误导性价格标识,以价格欺骗方式诱导消费者交易。
六、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清晰规范公示价格
各类经营主体售卖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做到价目齐全、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真实准确,价格变动时及时更新。
不得模糊标价、口头随意报价;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严禁违规牟取暴利,坚守合法经营底线
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利用特殊节点肆意牟取暴利。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严格执行法定收费标准,杜绝自立项目、超标准乱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实施借机涨价等不正当逐利行为。
各类经营主体要立即对照本提醒告诫要求,开展价格行为自查自纠。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查处,对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12345电话投诉举报。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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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鹤城市场监管 鹤城发布
编辑丨赵伟男 校对丨徐 鹏
责编丨陈佳玉 总编丨丛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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