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初,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未成年人张毅诉徐州市金山桥寄宿学校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由金山桥寄宿学校补偿给张毅人民币22110元。一起由雷电引发的民事诉讼,终于落下帷幕。
金山桥寄宿学校是徐州市成立较早的民办学校,位于该市金山桥经济开发区,一直以小学教育为主。
1998年夏,金山桥寄宿学校部分学生接到了老师散发的关于举办军事夏令营的《招生简章》。好奇的学生,尤其是活泼爱动的男学生立即被《简章》上诱人的字眼吸引了:“夏令营开设篮球、足球、武术、散打等专项素质训练班,训练结束后,全体学员将安排野营、拉练、打靶、旅游等活动。”并颇具感染力地称:“篮球,在这里可以让你感受到NBA的氛围,让你完成理想与现实的飞跃。”而孩子们的家长更看重的是,《简章》称夏令营由金山桥寄宿学校、徐州师范大学联合招生,且训练地点就设在师范大学的篮球馆,表明这是一个正规的夏令营。喜爱打篮球的六年级学生张毅,经过父母的同意,交了110元的报名费、训练费后参加了夏令营。
7月5日,夏令营正式开始。每天下午,由范刚,李柱等教练将学生带到徐州师范大学校内进行训练。虽然是在师范大学校内训练,却是在露天篮球场,而非《简章》上所称的室内“篮球馆”。学生们没有对此提出什么异议,偶尔到训练现场接送孩子的几个家长知道后,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就这样,二十来个孩子快快乐乐地训练了十几天。
7月21日下午2:00多,教练李柱又带领学生来到了师大的篮球场照常训练。这是师大学生上体育课用的球场,南边十余米即中文楼,是三层楼的苏式建筑;东边是两个排球场;北边十余米外是车流不断的和平路;西边两米外是五棵并排的,十余米高的白杨树。这天的天气异常闷热,学生们训练不久,即大汗淋淋。
过了一会儿,天空逐渐阴沉下来刮起了风,并从西南方向传来断断续续的雷声。气温稍降一些,学生们玩得更起劲儿了。雷声逐渐移到正南方向,并下起零星小雨,此时是13:45左右。天更阴了,风也大起来。据师大某教师说,此时可见到师大南方的天空隐隐有电光,并听到雷声“轰隆隆”地滚来滚去。教练李柱见天太阴,担心大雨来临,就提前宣布下课。孩子们有的跑向树下取衣服,有的去推自行车,有的去捡拾篮球。张毅与几个小学生仍恋恋不舍地运球、抢球,东边还有几个大学生也在打球,和平路边晓市派出所的几个民警远远地望着这几个小学生打球。
恰在此时,一道极刺眼的电光闪过,“咔嚓”一个巨雷在篮球场上方炸响,震得人心慌。随即,一个炫目的火球从天空掉下来,顺着高耸的白杨树迅速下落。即将落地时,又爆出一声巨响。响声之后,地上躺下5人:李柱、张毅及另3个小学生。旁观的民警、训练的大学生及其他小学生都惊呆了。据一个在场的大学生回忆说,当时惨不忍睹:李柱受的伤轻些,躺了一会儿就爬起来了;而几个小学生,面色狰狞、痛苦,嘴角流着涎液,极其恐怖,衣服也均烧焦了,空气中还渗着皮肤焦糊的气味。几个大学生立即冲上去救人,有人打了110,110又转报120急救站,几个民警也跑过来抬人。几分钟后,120救护车即鸣着凄厉的笛声赶到。一群人手忙脚乱地将伤者抬上车,迅速送到第四人民医院抢救。
这惨烈的一幕给许多在场者留下了抹不去的记忆:有个民警说那个火球太亮了,大得象一个小房子;有个大学生说,我抬伤者时,他鼻子里还往外冒烟,呼出的气腥臭......此次雷击事件造成一死四伤,后果严重。在几名伤者住院治疗期间,市领导专门去医院看望。
张毅是几名伤者中受伤较重的,在住院期间,医院曾向其家人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经精心治疗终于转危为安,从死神手里抢回了生命。张毅住院38天后,于8月27日出院,其间共支付医疗费28282.43元。出院后又就近在徐州市粮食局医院继续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6436.5元。
病愈后,张毅父母与金山桥寄宿学校几次协商医疗费等费用的承担,终未达成协议。1999年7月14日,张毅父母便代理张毅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计66566.33元。
鼓楼法院十分重视此案,及时组成合议庭审理。两次开庭时,都坐满了旁听的群众,市里几家新闻单位纷纷派员采访。为避免刺激张毅,经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法院准许其不出庭。原、被告双方在案件事实、承担责任上均存在很大分歧。
原告诉称夏令营是金山桥寄宿学校组织的,而被告却称自己不知道此事。通过庭审查明,原来此次夏令营是范刚几人以金山桥寄宿学校名义举办的。范刚是徐州师范大学的应届体育系毕业生,曾在金山桥寄宿学校任临时代课老师。他首先想起要办夏令营,并联合了其他几名金山桥寄宿学校的教师。为显示夏令营的正规性以取信于学生,便以金山桥寄宿学校及徐州师范大学的名义招生。几人利用金山桥寄宿学校在管理印章上的疏忽,在打印好的《简章》上加盖了该校印章。但徐州师范大学的公章就不好盖了,所以最后散发的《简章》上仅有寄宿学校一个公章。不知什么原因,范刚也未与师范大学协商好用篮球馆一事。被告金山桥寄宿学校宣称,如果不是出现雷击事件,自己也许一直都不会知道此事,因此范刚偷盖印章是个人行为,擅自招生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双方争论最大的是,在事发前,教练李柱是否预见雷击后果的发生?也即是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简章》规定,擅自将训练场地由室内移到室外,这为雷击的发生造成了充分条件。如在室内训练,决不能发生雷击,因此,被告违约。更重要的是。作为被告方直接负责的李柱在当时的天气情况下应预见雷击的可能性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学生引到安全地带,因此存在主观过错。并当庭出示了徐州市气象台出具的证明:表明在当天下午15:07以气象台为观测中心的西南方向开始打雷,15:45移到正南,此后继续向东南方向移动。而徐州师范大学在气象台的稍偏东南方向,由此可知事发前已打了约半小时的雷,李柱仍未及时疏散学生,因此未尽到监护责任。
法庭上,被告在对张毅的不幸表示痛心和慰问的同时,针对原告的主张尖锐地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首先否认合同的存在,因为范刚是盗用印章,是个人行为,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合同,自然无违约一说。本案事发突然,无法预料,造成损害后果的罪魁祸首是雷电,而雷电是不可抗力,因而教练李柱无过错,谈不上监护不力。但同时表示,出于同情,愿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给予张毅一些经济照顾,但不是赔偿。
法庭辩论结束后,在合议庭的询问下,原告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可放弃部分请求。但被告却因怀疑其医疗费等证据的可信性,而在数额上未与其达成协议,调解失效。
当法庭上唇枪舌战时,作为原告的张毅正在市里一家中学默默地上课,浑然不知法庭上的事。他伤愈后休学在家一年,在1999年9月转到市里另一家中学读初一(本来该读初二的)。几家新闻记者曾在庭审后采访他,出现在人们面前的张毅拘谨、沉默、迟钝,怕见光、怕大的声音,学习也很吃力。据说出事前他是活泼好运动的,学习成绩也不错,很受老师喜爱。在记者采访时,总是问一句答一句,再无多余语言。当问到:“你还想打篮球吗”,一直沉闷的他立刻“哇”地一声哭起来。也许又想到了那可怕的一幕,13岁的少年,眼睁睁地看着死神张牙舞爪地从身边走过,多么刻骨铭心。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范刚以被告的名义发布《招生简章》并加盖了被告的公章,而被告无法证明系范刚偷盖,因此组织夏令营应视为学校行为,训练中违反《简章》规定变更训练场所系违约行为,但这只是原告受雷击的一个条件,与雷击并不存在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事发时“天气阴沉、雷声渐近、刚下小雨”,并结合周围的具体环境状况、徐州师大在历史上从无雷击的记录,按照公众的一般认识水平,该雷击事件是不能预见的,从而无法避免、克服,代课老师在主观上无过错。虽然被告无过错,但考虑到原告系未成年人且是在被告举办的夏令营中受伤的,在治疗中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等费用,依照一般的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应依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让被告承担部分经济损失。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22110元。
二审判决后,这场曾在徐州市颇受注目的案件暂时画上了句号,张毅很快将从被告处取得22110元的补偿。但想想那突如其来的雷电,想想张毅那张本来充满生气而现在却常常失神的脸,总让人感到惋惜、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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