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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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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分享全国法院第三十七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论文《平行进口商标侵权司法判定规则的困境与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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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 亮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平行进口作为一种特殊的国际贸易现象,其本质是在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下产生的跨境商品流通问题。在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商标平行进口问题逐渐显现,成为跨境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热点,也是司法实务中必须直面的课题。笔者以获得全国法院第三十七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论文《平行进口商标侵权司法判定规则的困境与纾解》为引,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分享几点思考。
商标平行进口侵权判定的现实困境
作为支撑平行进口合法性的重要抗辩依据,权利用尽原则以经济回报理论为其正当性基础,主张商标权人通过商品的首次销售已实现其经济利益,不应再对商品的后续流通进行干预。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保障商品的自由流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面临诸多限制,难以覆盖商品改装、标识改动等复杂情形,在商标侵权判定体系中近乎流于形式。
混淆可能性理论是商标侵权的主要理论,其法理基础在于维护商标最本质的功能即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并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在具体适用时,往往需要综合考量消费者的注意程度、实际混淆证据等多重因素,完全立足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视角,只要消费者不存在商品来源误认的可能,侵权主张通常就无法得到支持。然而,平行进口所涉及的利益并非仅限于消费者一端,未经协调的平行进口可能削弱商标权人对商品品质的监管能力,甚至侵蚀其通过长期市场投入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可见,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平衡商标权利人、进口商与消费者三方利益时存在结构性缺陷,不足以全面覆盖平行进口中复杂的权益冲突问题,亟需构建更具包容性的侵权判定的规则体系。
商标功能损害理论的可行性证成
契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商标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其保护目标不仅在于保障消费者利益,更在于促使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这一规定揭示了商标法所保护的客体并非仅仅局限于商标标识本身,而是以来源识别功能为基础,融合品质保证、商誉承载等衍生功能的有机体系。商标功能损害理论将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回归到对商标功能的实质性损害上,这种思路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高度契合。一方面,强调了对商标来源识别功能的严格保护,同时兼顾了品质保证和商誉承载等衍生功能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它避免了混淆可能性标准可能导致的片面性,能够更全面地反映商标法所追求的利益平衡目标。
更全面回应复杂的侵权样态。实践中,平行进口商为实现本土化销售,往往对商品进行分装、重新包装或加贴标识等改造,极易导致产品品质脱离权利人管控,或因包装、标识的不当变动贬损品牌商誉价值。若仅从混淆可能性出发,这些隐性损害可能因消费者“未受混淆”而被忽略。相比之下,商标功能损害理论具有穿透行为表象的优势,能够直接评估平行进口行为对品质保证或商誉承载功能的潜在不利影响,从而在保障市场自由竞争的同时,有效维护品牌通过长期投入积累的无形资产。
基于功能损害理论构建递进式分层判定体系
1.来源识别功能:判定侵权的核心基准
来源识别功能是商标最原始、最基础的功能,指向商品与权利人之间的对应关系。这一功能不仅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内容,也是混淆可能性标准的法理基础。在平行进口情境下,对来源识别功能的损害判定应秉持最严格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来源识别功能受损往往是争议焦点,尤其是在涉及“加贴中文标签”等具体行为时,有必要引入“必要性审查”作为补充规则。例如,若进口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将外文商标翻译为中文并加贴标签,但既非为满足强制性规范或进口国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又可能不当干预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合法控制,则可能对来源识别功能构成损害。审查此类行为时,法院应综合考虑标签改动的目的、方式及其对消费者认知的实际影响,确保来源识别功能得到有效保护。
2.品质保证功能:判定侵权的关键要素
品质保证功能是商标法保护的衍生功能。它赋予商标权人一项重要权利,即阻止那些虽使用其商标但质量不达标的产品流通。这一点恰恰是单纯依靠来源识别功能无法实现的。因此,品质保证功能是否受损,对于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的判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实践中,多数裁判观点是重点审查产品质量是否已脱离商标权人的实际控制范围,即商品质量是否因平行进口行为而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以及这种变化是否会影响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认知。这一裁判思路突破了传统混淆理论的局限,更好地体现了现代商标法对品质保证功能的重视。
3.商誉承载功能:判定侵权的补充考量
商标的商誉承载功能是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积累的消费者认知、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等无形价值的集合体现,反映了商标与经营者商誉之间的内在联系。实践中,商誉承载功能受损通常表现为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商品存在实质性差异上。可见,该功能是依附于来源识别功能和品质保证功能,一般不能单独成为商标侵权的判定依据,主要是起到辅助侵权判定的作用。商誉承载功能是否受损,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包装改动的合理性、品牌形象的一致性以及消费者对品牌认知的变化等,评估对品牌价值的潜在影响,并以维护商标核心功能为必要限度。
以功能损害为核心的判定体系在适用中应把握的原则
1.包容合法行为
对于境外合法购买、原装未改动、标识完整、品质一致的平行进口商品,因其未损害商标功能,属于合法市场竞争行为,不认定为侵权。允许此类平行进口行为,有助于促进国际市场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实现市场资源的最优配置。
2.规制损害商标功能的行为
对实施改装、重新包装、擅自翻译商标、违规加贴标识、分装贬损商誉等行为,逐层审查是否损害来源识别、品质保证、商誉承载等功能。只要构成实质性损害,即便属于真品进口,仍应认定构成侵权。
3.兼顾利益平衡
处理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纠纷时,应当统筹兼顾商标权人、进口商和消费者的利益,优先考虑商标功能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并在此基础上权衡各方利益。例如,针对重新包装的情形,若进口商能够证明其包装改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且未对商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则可适当放宽对商标权人的保护要求,从而兼顾进口商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这种方式,既能够有效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跨境贸易的便利化发展,最终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自由竞争之间的良性互动。
供稿:法培处、湖里法院
作者:姚亮
编辑:罗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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