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镇广大群众朋友:
当前,正值汛期与蝎子繁殖期,捕蝎行为既严重破坏生态,又会加深山洪、滑坡、坍塌、迷路摔伤等重大安全隐患,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筑牢防汛安全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域禁止非法捕蝎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全域全面禁止各类捕蝎行为
1.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我镇行政辖区内实行全域、全时段禁捕。严禁任何单位、社会团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以任何方式捕捉野生蝎子;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紫外线灯(紫光灯)、镊子、铁锹、铲子、夹子、收纳容器、编织袋、手电筒等捕蝎工具或器具,在夜间或昼间进入山林、沟壑、河道沿岸、荒滩草地、农田林地等区域内搜寻、挖掘、捕捉野生蝎子;
3.严禁在河道、山洪沟、危崖陡坡、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捕蝎活动;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蝎子的收购、囤积、运输、贩卖等经营活动。全镇范围内的各村商铺、小卖部、餐饮场所及其他经营场所,一律不得收购、代售、储存野生蝎子;
5.严禁任何人员教唆、引诱、组织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违法捕蝎。
二、重点警示捕蝎带来多重安全风险
(一)人身安全风险
野生蝎子多栖息于荒山野岭、沟壑深涧等偏僻危险区域,夜间捕蝎视线不清、地形复杂,极易发生坠落、滑倒、迷路、被野生动物袭击等意外事故,且存在无通讯信号情形,遇险后无法及时求救,救援难度极大。其次,外来捕蝎人员无序进入沙河山区,擅自翻越、破坏沙河山区安全围挡及警示标识,违规进入封闭管理区域,严重扰乱安全生产秩序,存在引发次生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
(二)公共卫生风险
野生蝎子体内可能携带寄生虫、致病菌及不明病原体,捕捉过程中被蜇伤可引发中毒反应,严重者可致过敏性休克甚至死亡;非法收购、运输、贩卖过程中,蝎子与人员、器具交叉接触,存在传播疫病风险;食用野生蝎子,可能引发食源性疾病,危害身体健康。
(三)生态与农业次生风险
野生蝎子是农田生态系统中控制蝗虫、蝼蛄等农田害虫的重要物种,每年6月至9月为蝎子繁殖期,此期间大量捕捉将直接导致种群数量锐减,打破农田生态系统平衡,致使蝗虫、蝼蛄等害虫失去天敌制约而大量繁殖,进而加重农田、草场病虫害发生程度,增加农业防治成本和农作物减产风险。同时,捕蝎过程中肆意翻挖崖壁、土层、草根,将破坏地表植被覆盖,加剧土壤裸露和水土流失,降低山体稳定性,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对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三、违法捕捉野生蝎子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1.非法猎捕、收购少量野生蝎子,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派出所、林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物品、违法所得,并给予严肃惩处;
2.多次捕捉、大批量收购、组织人员组团捕猎野生蝎子,违反狩猎法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以非法狩猎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渠道
欢迎广大群众主动监督、踊跃举报非法捕捉、收购野生蝎子违法行为。
双龙镇人民政府举报电话:0943-7342009
双龙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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