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工作以来,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幽灵外卖”典型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六盘水市盘州市某小吃亭冒用他人资质证照,从事入网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3日,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集中整治线下排查工作中,发现某小吃亭在外卖平台上公示的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公示的经营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不相符。经查,当事人在网络检索并下载、保存他人公示的资质证照图片,通过冒用的方式从事入网餐饮服务,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冒用他人资质、上传虚假证照信息入网经营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照,通过冒用他人资质证照从事入网餐饮服务,属于典型的“幽灵外卖”违法行为。本案警示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认清冒用他人资质绝非捷径,勿忽视“证照核验、地址比对、主体核实”的法定入网经营底线,违法必究。
案例二:安顺市关岭自治县某餐饮店使用伪造资质证照,从事入网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14日,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举报在外卖平台购买某餐饮店的食品时,发现该餐饮店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项目却制作销售冷食类食品。执法人员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伪造,存在伪造资质证照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移送至关岭自治县公安局。
【案例警示】食品经营许可是餐饮经营的法定准入门槛,当事人无视法律规定,无证经营且伪造许可资质,属于典型的“幽灵外卖”违法情形。本案警示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亮证经营,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许可证件。
案例三:遵义市道真自治县某餐饮店伪造、冒用他人资质证明,从事入网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6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中,通过线上比对和线下核查,发现某餐饮店在外卖平台公示的证照与监管系统登记的信息比对不符。经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开设的9家店铺所使用的资质证明8家为伪造、1家为冒用,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餐饮经营和伪造、冒用他人资质证明从事入网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移送至道真自治县公安局。
【案例警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采取伪造、冒用他人证照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本案例警示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守合法合规经营底线,确保经营资质真实、信息透明。
案例四:铜仁市松桃县某餐饮店使用伪造资质证明,从事入网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3日,松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中,发现某餐饮店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资质证明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公示的资质证明无发证机关公章,系伪造证件,存在伪造资质证照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松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扣押。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移送至松桃县公安机关。
【案例警示】网络餐饮绝非“法外之地”,资质红线不容丝毫逾越。本案中,当事人不仅无证经营,还伪造国家许可证件,从行政违法滑入刑事犯罪深渊,本案警示,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是入网经营的前提底线,任何无证、假证行为都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案例五:贵阳市南明区某餐饮店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3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A餐饮店现场处于关门状态,但门口张贴有“B餐饮店取餐”的字样,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某外卖平台查询,发现A餐饮店正处于营业状态。经查,A餐饮店为增加流量更多出餐,在线下店面因租期到期停业后,当事人仍未关闭线上外卖平台店铺,而是继续在外卖平台进行接单,接单后实际出餐地址为附近的B餐饮店。当事人构成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必须如实提交经营资质、门店地址等外卖平台入驻信息,不得隐瞒实际经营场所,自觉配合平台核验与监管检查。
案例六:贵阳市南明区某食品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9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南明区某食品店不在登记注册地址经营,执法人员随即在周边区域开展摸排。经查,当事人实际经营地点为登记注册地址同楼栋的另一间居民住宅,并主要依托网络外卖平台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但当事人并无该实际经营地址对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构成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网络餐饮领域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居民住宅内无证从事餐饮外卖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自觉遵守网络餐饮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地址、资质证照,合法合规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
编辑/杨倩倩 审核/虎俞均 终审/曹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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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市场监管
编辑/陈萌 审核/王营 终审/曹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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