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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刘鹏云 夏维阳
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依法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原告王某作出1万元罚款的司法处罚,维护了司法秩序。
案情回顾:为多要赔偿,全套伪造修车材料起诉
2026年,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该事故车辆的行驶轨迹,经核查,停运期间内确有大量行驶轨迹,办案法官随即传唤王某到法院接待室接受询问调查,面对法官问询,王某如实交代了全部造假事实:
1.维修时长完全虚构
车辆实际仅维修2天,但他刻意伪造修理厂进出厂证明,拉长维修周期,以此主张更高赔偿;在进出厂证明记载的维修时段内,车辆仍处于营运状态。
2.全套票据均为虚假材料
所谓某汽车修理部出具的维修发票、销货清单、进出厂证明全部不真实。他通过他人开具虚假票据,向修理部支付400至500元费用换取整套假凭证,目的就是虚增损失金额。
3.索赔金额刻意抬高
拿着虚开的维修票据,向被告方索要数万元,意图通过虚假证据骗取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款。
结合询问笔录查明的全部违法事实,净月法院作出司法处罚决定书:原告王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过程中,意图非法获取高于实际损失的赔付,虚增事故车辆维修时长,向法院提交虚假维修票据、进出厂证明等证据,妨害正常民事诉讼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王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法官提醒:维权不能“掺假”,虚假诉讼代价惨重
发生交通事故、人身财产受损后,大家应当保留真实维修转账记录、正规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进出厂证明等客观材料,依据实际产生的损失合理主张赔偿。诉讼是合法维权渠道,但绝不能成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任何试图靠伪造证据、虚构损失“多要钱”的行为,都会被法院依法严惩,最终得不偿失,付出严重代价。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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