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72岁的陈某邀请朋友常某等人吃饭喝酒,酒后陈某来到某小区监控室闹事,常某劝阻陈某后,陈某不仅不听劝还骂了朋友常某,二人随后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接触。后陈某身体异常,送医后不治身亡,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符合急性心肌梗死致心功能障碍而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后常某不服提起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二审法院认为,常某系为劝阻陈某酒后的失态行为而前往案发现场,其主观是好意施惠行为,不存在伤害陈某的目的,此外陈某的致死原因并非是外力打击所致,而是急发性心梗死亡。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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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老人酒后失态闹事
朋友劝阻时和其发生肢体接触 老人突发心梗死亡
二审判决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某与被害人陈某系朋友关系。陈某为感谢常某,以及其他朋友帮忙,于2025年4月23日16时许邀请常某等人在饭店吃饭,席间常某和陈某均有饮酒。
饭局结束后,陈某酒后手拄拐杖,来到某小区物业监控室内闹事,物业人员随即报警。常某后赶到现场劝说陈某回家,陈某不听劝阻并辱骂常某,常某心生愤懑,遂使用巴掌多次击打陈某头面部并用脚踹其身上,致陈某倒地头磕到沙发。
后陈某持拐杖殴打物业工作人员时,常某又用脚踹其腹部,致陈某倒地背部撞击沙发并弹起,后踉跄起身坐在沙发上。常某发现陈某在沙发上状态异常,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联系陈某家属到场。陈某于当日20时37分被送至医院时死亡。
后经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符合急性心肌梗死致心功能障碍而死亡;陈某头部损伤构成心性猝死死亡的诱发因素;饮酒构成陈某心性猝死死亡的诱发因素。案发后,被告人常某在现场被传唤到案。
法院一审:
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10年。
后常某不服提出上诉。
常某辩称,自己主观上不存在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目的在于迫使陈某停止继续殴打、闹事行为。同时常某辩称,结合本案鉴定意见“陈某头部损伤构成心性猝死死亡的诱发因素”,头部损伤作为诱因,与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陈某的死亡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审出庭的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处被告人常某犯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定罪部分应予维持。常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
因疏忽大意出手没有节制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3缓3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常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首先,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是被告人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本案中,常某系为劝阻陈某酒后的失态行为而前往案发现场,其主观是好意施惠行为,没有存在伤害陈某的目的。在案发过程中,虽因劝阻行为与陈某发生争执,但其并未离开现场不管陈某,而是仍出于劝阻目的,欲教育、制止、带离陈某,在客观上主动联系陈某家属,以上可见常某主观仍带有好意,并非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次,故意伤害罪的后果是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本案经法医鉴定,陈某所受外伤并非达到轻伤的后果。最后,陈某的致死原因并非是外力打击所致,而是急发性心梗死亡,常某的伤害行为并非系陈某产生致死原因,而是心梗的诱因之一。
关于常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无罪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从常某的打击客体和行为来看,被害人陈某72岁系老年人,在案发前常某曾与陈某共同饮酒且已达到醉酒状态,常某到陈某闹事现场前,已得知陈某处于酒后情绪亢奋状态,常某在到达物业公司处陈某依旧情绪激动,当常某劝阻不成与陈某发生争执时,常某有数次击打陈某耳光和脚踢的行为,第一次耳光击打致陈某倒地,头部撞到沙发扶手,接着连续大力扇陈某耳光,最后一次脚踹行为造成陈某倒地背部重重磕到沙发上,出手毫无节制,结合陈某具有高龄特征,案发时行走一直拄有拐杖,常某无论从年龄还是体貌均强壮于陈某,常某亦应注意到陈某的年衰体弱状态,在击打陈某时可能会造成其身体其他疾病的发生,特别是常某的打击力度和次数,已经超出了制止和劝阻的必要限度,故其主观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系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次,从与陈某死亡的因果关系来看,陈某系急发性心梗死亡,饮酒、情绪激动、受外力打击均系导致心梗形成的诱发因素,常某的打击行为与陈某发病结果在时间上更为紧密,在最后一次打击后陈某倒地有明显较长时间的挣扎,可推断当时陈某具有严重的不适感,心梗发作从此时便有症状,从常某与陈某的体态差异和出手力度分析,即使该打击行为非诱发心梗的唯一因素,但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陈某的死亡并非意外事件。综上,常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常某在劝阻陈某酒后闹事行为中,因疏忽大意出手没有节制,打击陈某头面部数下并用脚将陈某踹倒,陈某在摔倒后引发急性心肌梗死致心功能障碍而死亡,常某的打击行为与陈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常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常某及辩护人提出常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不当,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常某犯故意伤害罪不当,应予改判。鉴于本案系出于酒后劝阻行为所引发,被害人对本案案发负有一定责任,常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偶犯、初犯,其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常某可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杨珒 审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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