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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持续降雨天气影响,大理市防汛形势日趋严峻。近期,大理市交通运输局闻“汛”而动,全面加强辖区道路巡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全力保障辖区道路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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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上午,雨势未歇。在海东镇塔龙线路段,大理市交通运输局管护工作人员正冒雨对沿线高边坡、高填土路段进行细致检查。塔龙线沿线地质条件复杂,曾因强降雨发生山体滑坡、树木倒伏等险情,被列为汛期重点风险路段。现场,工作人员仔细查看边坡是否有松动迹象,俯身检查排水沟是否通畅。
进入主汛期后,类似的巡查场景在大理市辖区道路上日常展开。防汛保通,功夫在平日,关键在预防。大理市交通运输局将工作重心前移,在常态化隐患排查和防护设施加固上下足功夫,力争将风险化解在成灾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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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排查上,大理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交警等部门成立联合排查小组,对辖区公路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重点聚焦临水临崖、急弯陡坡、易积水路段、桥梁涵洞、山体边坡、路基上下边坡、截水天沟、急流槽、挡土墙等区域,检查内容涵盖道路路基稳定性、排水系统通畅性、防护设施完整性、标线磨损、标志标牌缺失、波形护栏破损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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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大理市交通运输局实行分类治理。按“一点一档”原则建立临水临崖、高大边坡、山坳汇水冲刷点等特殊点段清单和风险隐患台账,对能立即处置的隐患即查即改,安排养护人员清理落石、疏通排水;对存在较大风险的路段,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加强日常巡查。在此基础上,对排查出的隐患点及时安装波形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对不稳定边坡采取加固、护坡等治理措施,限期完成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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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好日常预防的同时,面对主汛期持续降雨带来的边坡滑塌、落石、路面积水等风险,大理市交通运输局提早部署、靠前谋划,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专项防汛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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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护工作人员 杨洪海
在响应机制方面,根据雨情、水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向重点区域前置救援力量和设备。管控方面,加强对农村公路高边坡、高填土路段的巡查监管,并全面检查公路防排水系统,重点检查路基防排水系统,及时修复疏通防排水设施。同时,我们交通运输局联动公安交管、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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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备全,重在执行。当出现突发险情时,大理市交通运输局便会启动标准化现场处置流程,从现场管控到联合疏导,各环节环环相扣、快速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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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护技术人员 亐新宇
一是上路巡查人员利用警戒带、警示锥进行警戒提示,在险情路段两端安排专人定点值守。二是通知抢险组、保障组调配物资,进一步增设必要的警示围栏、爆闪灯等。三是通知应急、交警、社区村委会等单位现场指挥、联合疏导。借助社区、微信群、本地媒体、导航平台等信息渠道,发布道路封闭、绕行信息。四是根据先治水再清障后修复原则,优先疏通排水设施,防止引发更大险情。安全观测后再进场作业,开辟临时抢险车道,后期再彻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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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保通,关键在“防”,重点在“实”。从常态化隐患摸排到应急预案的制定,从多部门联动响应到险情处置的标准化流程,大理市交通运输局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持续做好防汛保通各项工作,全力守护群众出行安全。
汛期市民自驾出行安全建议
1. 出行前准备
关注预警:提前关注天气及交通情况,及时获取气象部门的临近预警预报,合理规划行车路线。
避开险段:尽量避开经常发生塌方、泥石流的路段;恶劣天气减少出行,尽量避免夜间出行。
2. 行车中注意事项
减速慢行:在临水临崖、窄桥窄路、急弯陡坡等路段行驶时,提前减速,与路侧保持必要安全距离;雨天、夜间驾车要减速慢行,保持安全车距。
谨慎会车:遇对向来车,减速停车,礼让右侧临水临崖的一方先行;道路狭窄会车困难时,切勿强行会车。
鸣笛示意:驶近不安全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坡道驾驶:下坡时不要空挡滑行,上坡时控制车速,避免急踩油门、高速冲坡。
3. 涉水路段
水深判断:通过积水路段时,放慢车速观察前方路况;如果水位达到保险杠或轮胎的三分之二处,不宜冒险涉水,尽量绕行。
熄火处理:涉水过程中熄火,不可重新启动发动机,人员应离车在安全地带等待救援。
4. 遭遇地质灾害
先停后看:遇到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先停车仔细观察道路情况,确认安全后尽快通过。
切勿强闯:灾害严重路段车辆无法通行时,不应强行通过,驶至安全地段等待救援或选择其他路线绕行。
弃车逃生:牢记人身安全第一原则,遇到地质灾害车子被陷住时,立即弃车逃生,第一时间远离危险地带。
5. 车辆落水自救
第一阶段(最佳时机):刚落水时,车身大部分在水面之上,立即弃车逃生。
第二阶段(关键时机):水位漫过车门时,借助安全锤、破窗器砸碎侧窗逃生,用衣物包裹头面部避免划伤。
第三阶段(最后时机):水完全淹没车顶时,等待水灌满车辆、内外水压一致后,深吸一口气用力打开车门逃生。
记者:唐恋 周华
编辑:陈琳玲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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