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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压实各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我市查处的4起消防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
伍家岗区简某某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占用疏散通道案
2026年5月22日,伍家岗区消防救援局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发现,简某某在小区楼梯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占用、堵塞公共疏散通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伍家岗区消防救援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湖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相关规定,责令简某某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兴山县某宾馆投入使用、营业情况与消防安全承诺内容不符案
2025年12月1日,兴山县消防救援局对辖区某宾馆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核查,查实该宾馆实际投入使用、营业情况与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内容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2026年1月28日,兴山县消防救援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湖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对该宾馆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罚款5.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宜都市某物业公司消防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逾期未整改案
2025年12月9日,宜都市消防救援局在督办线索核查中发现,宜都市某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行业职业技能证书违规上岗,违反《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宜都市消防救援局责令该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前完成整改。复查期限届满后,该公司未整改。宜都市消防救援局依据《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及《湖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步督促该公司安排符合条件人员值守消防控制室。
案例四
西陵区某消防技术服务公司不具备从业条件违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案
2026年1月7日,西陵区消防救援局开展线索核查时发现,某消防技术服务公司从业人员数量未达到法定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西陵区消防救援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湖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5.4万元,对直接主管人员聂某某处以罚款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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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昌消防
编辑:杨 璇
审核:谢跃东
签发:钟 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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