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的楼梯加装电梯
本是惠及全体居民的民生工程
却常因楼层采光、房屋通风等问题
引发邻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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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高龄老人、行动不便人士
“望楼兴叹”的出行刚需
一边是低层住户的合理担忧
一桩看似简单的邻里小事
却成了小区居民难以解开的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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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相邻权纠纷案件。该案中,承办法官多次实地勘察、精准核查细节,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规则,以司法温情消融隔阂,使得原本对立的邻里握手言和,让搁置许久的电梯蓝图,最终稳稳落地。
旧楼要换“新装” 业主间却意见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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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小区某楼栋建成年限较久,基础设施老旧,全楼栋20户居民均为老年人,日常上下楼梯极为不便,加装电梯成为全体老年业主的迫切心愿。“我们大多都是六七十岁的老人,腿脚不利索,爬几层楼梯气喘吁吁,平时买菜、出门都犯难,早就盼着能装上电梯,轻松出行。”业主周阿姨道出了一众老年住户的共同心声。
为彻底解决出行难题,2024年10月,周阿姨等19户业主联合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电梯加装申请。本是一桩惠及全楼的民生好事,却在推进伊始就遇上了阻碍:一楼门市业主王某提出强烈反对,他担忧电梯选址紧邻门市,影响门市采光及商业价值,坚持要求变更电梯安装位置。
施工遭遇阻碍 电梯加装无奈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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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民生工程落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反复上门座谈,耐心听取王某的顾虑,周阿姨等高层业主也主动表态愿意在出资等方面适当让步。2025年2月,街道办事处就案涉楼栋电梯加装事项依法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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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间,王某未提交书面反对意见。公示期满后,街道办事处会同多部门联合审核,依法出具同意增设电梯的审批意见,项目手续完备齐全、合法合规,加装工程顺利进入施工阶段。
可施工启动后,双方的矛盾却骤然激化。王某以电梯实际施工位置与审批图纸不符、电梯涉嫌占用消防通道为由提出异议,同时认为电梯未按图纸施工,建成后会遮挡门市采光、影响外观,从而降低门市商业出租价值。王某多次现场阻拦施工,电梯工程被迫停滞。社区工作人员居中调解,但双方互不相让,局面一度陷入僵持。
据了解,王某名下案涉门市用于对外出租,每月固定租金1700元。王某坦言:“电梯离我的门市太近,不仅挡住采光、影响顾客通行,门面观感变差,租户也有意见,直接影响我的出租收益,而且施工位置和图纸不一样,我担心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杜绝纸面判案 法官实地勘察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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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调解无果,周阿姨等多名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立即停止阻碍电梯施工的行为。王某提起反诉,要求拆除在建电梯,并由周阿姨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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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向小区居民了解相关情况
案件受理后,为精准查清案件事实、杜绝纸面判案,承办法官多次深入现场实地勘察、精准测量取证,逐一核实电梯施工位置、距离楼道出入口间距、门市使用状态、公共空间占用范围等核心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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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现场勘查记录
经查明,施工图纸规划电梯距楼道出入口1.2米,现场实际施工距离出入口墙面为1米,小幅占用小区部分公共道路,王某的门市设有两道卷帘门,其中朝向楼道的卷帘门长期闲置未使用,电梯施工并未实质封堵门市通行,未占用消防通道。后承办法官经咨询了解到,电梯实际施工误差可整改,且周阿姨等业主也表示愿意进行整改。
纠纷圆满化解 电梯施工顺利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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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国家明确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旨在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出行权益,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本案中,案涉电梯已完成全部审批手续,加装行为合法有效。实际施工仅存在20厘米的偏差,属于轻微施工瑕疵,不构成拆除电梯的法定事由,王某阻碍施工的行为已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电梯加装后,高层老年业主得以享受便捷出行的民生红利,但客观上对王某门市的采光、通风及商业出租价值造成一定影响,该权益受限与其余业主的受益形成对应关系,基于公平原则,受益业主应当对受损方予以合理补偿。
综合全案事实、现场勘察结果、权益影响程度及双方实际情况,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立即停止阻碍电梯施工的行为;周阿姨等业主按图纸对在建电梯进行整改并补偿王某经济损失28500元。
判决作出后,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答疑解惑,并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厘清权利义务、讲明裁判考量。在法官回访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判决结果,并对法官多次现场勘察、公正审慎办案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肯定。目前,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且已主动按期履行完毕判决内容,邻里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电梯施工顺利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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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邻里之间既是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也是朝夕相处的共同体,因此在面对涉及集体利益的事件时,既要保障多数业主的民生权益,也不能忽视少数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普惠性民生工程,承载着老年群体的出行期盼,关乎千家万户的居住幸福感。电梯加装过程中,经合法审批的加装行为应当得到尊重与配合,相邻业主负有适度容忍、互助配合的法定义务,不得无故阻挠合法合规的民生改造工程。
同时,对于加装电梯客观上给底层业主、商户造成的采光、通行、经营收益等合理损失,不能简单以“公共利益”忽视个体权益,应当秉持公平原则,通过整改优化施工方案、合理经济补偿等方式平衡多方权益。这样才能邻里和睦,既得小家温暖,又让大家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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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黄书勉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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