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密码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使用未经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或者国家安全审查未通过的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密码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停止使用。所谓责令停止使用,是指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产品或者服务。
2.罚款。所谓罚款,是指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法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国家密码管理局网站
编辑:邓毛毛
监审:张效婧
终审:吴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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