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成(财经法律评论员)
7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对有效担保的法定条件做了强调,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投资者对外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随着新规落地,“境内企业为境外债务担保之法定条件”这一话题在近期引发行业广泛关注,而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受理的武汉顺联房地产公司重整破产案,恰好为这一规则的现实适用提供了典型参照:该案的债权人名册中涉及陈某某、吴某某两位债权人,此二人均系境外人士,两项债权合计超18亿港元,这两笔债权均来源于顺联公司为境外个人债务做担保而形成。
境内企业究竟能不能为境外债务(包括境外个人债务)做担保?其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有专家观点认为,这种担保没有制度障碍,前提是需要满足法定条件。
伴随着对外开放的高质量发展、对外商业活动的增多以及资本流动的加速,境内企业为境外债务担保或者背书的情形必定会越来越多,此类商业需求亦当与日俱增,因此更有必要在实务操作的层面对专家观点的留白部分进行填补。
毫无疑问,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境内企业为境外债务(包括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在符合法定条件并完成外汇登记等合规程序的前提下,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未经批准或登记,就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甚至被认定为无效。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以下三种情形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一是担保行为未经(境内企业)内部决议,尤其上市公司未披露且未经有权机构批准;二是担保债务涉及赌博、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三是担保用于规避外汇管制、虚假贸易套利、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或适用法律约定排除中国强制性规定(如约定境外法完全排除中国公司法决议要求)且被法院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
如果是为境外非全资子公司或无股权关系的主体提供担保,还须做出充分的商业合理性说明;上市公司提供内保外贷须同时满足公司法决议+信息披露义务,否则相对方可主张担保不生效;非融资性内保外贷(如履约保函)虽需登记,但部分地方执行尺度存在差异,事前须与当地外汇管理机构沟通。
实务中,企业跨境担保须遵循以下步骤:履行公司决议→披露(如适用)→签约→15日内外汇登记→留存真实商业文件备查。具体来说,担保人(境内企业)首先得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议程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担保类型若属于内保外贷(担保人境内、债务人与债权人境外)的,须在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签约登记;基础交易要求真实、合规,资金用途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如不得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应当强调,依据2014年《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及司法实践,非银行机构须在担保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否则履约时无法购汇对外支付。也就是说,根据该规定,外汇登记虽然不再作为担保合同生效要件,但非银行机构未登记将导致无法合法购汇履约。
另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担保人(境内企业)净资产还须具备代偿能力(通常要求担保债务余额应少于企业净资产的50%),且不得为亏损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债务提供担保。若为境外无股权关系第三方(非子公司/联营企业)担保,或者为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务担保,可能被认定无效或构成违规跨境资金流动,甚至遭外汇管理机构处罚(警告、罚款、暂停业务),或被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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