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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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禁诉(执)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简称 AASI)是一国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申请,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签发的反制性司法命令,旨在对抗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ASI)或禁执令(AEI),以维护本国司法管辖权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反禁诉(执)令呢?
最高院入库案例《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诉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中明确:
标准实施者针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向域外法院申请禁诉(执)令,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就此向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中国法院提出反禁诉(执)令申请后,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许可谈判中履行了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承诺,而标准实施者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并意图不当妨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行使推进案件审理和裁判执行的正当程序权利的,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出的反禁诉(执)令申请,依法可予准许。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两案二审过程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的核心事项是,围绕案涉两件中国专利请求法院责令网某方不得向域外法院、海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要求华某方放弃正在进行的本两案二审诉讼(即申请所谓的反禁诉令),或者要求华某方在未来不得申请执行从中国法院获得的停止侵害裁判(即申请所谓的反禁执令),该申请在中国法下属于行为保全申请范畴。华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应予支持。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华某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华某技术有限公司系案涉两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两专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授予的中国发明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其知识产权效力相对稳定。华某技术有限公司针对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案涉两中国专利权的行为,在中国法院提起本两案专利侵权之诉,中国法院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两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侵权案件管辖之规定,也符合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
在本两案的一审判决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认定美国网某公司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两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在与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许可谈判中履行了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许可义务,而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具有拖延谈判、提出不合理反报价、不积极回应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谈判要约等明显过错,并判令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美国网某公司基于其与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利益关联关系,针对包括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本两案专利侵权诉讼在内的司法救济程序,向美国法院申请所谓的禁诉(执)令,试图阻却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法院正常进行中的诉讼,明显缺乏正当理由。
第二,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华某技术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本两案难以继续进行或判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而言,专利权人基于诚信原则和其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许可义务,一般不得在被诉侵权人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请求被诉侵权人停止实施其标准必要专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予以明确规定。
但是,如果被诉侵权人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具有拖延谈判、不积极回应专利权人谈判要约等明显过错的,专利权人仍有权请求被诉侵权人停止实施其标准必要专利。根据本两案一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可以初步判断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案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具有明显过错,并非善意、诚信的专利实施人,而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并无故意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许可义务之情节。
在此情况下,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善意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而美国网某公司针对本两案诉讼向美国法院申请所谓的禁诉(执)令,一旦获准,至少会使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不得不面临考虑终止在中国法院继续诉讼包括放弃未来申请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压迫,其合法权益明显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三,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华某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害将明显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网某方造成的损害。
如上所述,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将明显遭受损害,该损害不仅包括其专利长期为网某方侵权而无法及时获得正常收益等实体权利损害,还包括对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法院针对中国专利行使推进本两案审理和申请裁判执行的正当程序权利的不当妨碍。而准许华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只是对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课以一定期限内的程序性不作为义务,对网某方不会造成任何额外损失。
第四,在本两案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未发现其他需要特别考虑之因素。
周军律师提醒,反禁诉令是一种司法手段,用以维护法院的判决执行和司法管辖权。当事人遭遇禁诉(执)令的,可依法申请反禁诉(执)令,合法保护自身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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