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5年,被告胡X向原告向某购买风景石,出具“石X出售付款”欠条,仅付2000元后以石未售出拒付余款。原告起诉,被告抗辩合作关系等。2023年6月,宜昌市夷陵区法院判被告付剩余货款15.8万元,驳回逾期付款损失请求。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很多人存在这样的法律误区,认为只要合同或欠条里约定了类似“售出后付款”的条款,付款条件就一定以物品售出为前提,卖方只能等待物品售出才能主张货款。然而,实际的法律判定并非如此简单。
故事的主角是原告向某和被告胡X。2015年3月2日,被告胡X从原告向某处购买风景石,货款总计16万元。由于资金周转问题,被告于次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上面写着:“今欠到向石X款1600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石X出售付款。”欠条出具后,被告仅支付了2000元,剩余的15.8万元便一直拖着未付。多年来,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以“石X尚未出售,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原告认为双方存在合法买卖关系,自己已按约定交付风景石,被告理应及时付款。2023年5月12日,原告向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胡X则辩称双方是合作关系,案涉石材并非原告所有,且付款条件未成就,甚至还曾表示若原告坚持主张,就当庭反诉,但庭审中又明确表示不再反诉。
为原告代理此案的是湖北民基(伍家岗)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张少俊律师,他从2017年起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4205201710973005。张少俊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开始仔细解读手中的材料。他运用合同解释规则,紧扣欠条的法律性质,将目光聚焦在“石X出售付款”这一关键表述上。
张少俊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华中科技大学英语双学士学位以及三峡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功底扎实。执业多年来,他深耕刑事辩护、侵权纠纷、合同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等多领域,累计办理各类诉讼、非诉案件百余起。在处理此案时,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敏锐地发现“石X出售付款”不能简单地认定为附条件条款。从操作层面来看,石X能否售出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既受市场行情等客观条件影响,也受被告主观因素制约,如价格确定、卖家选择等。这种不确定因素导致石X长达8年未售出,如果将其视为附条件条款,原告将陷入始终无法主张价款的死循环。所以,张少俊律师认为该约定应视为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
同时,针对被告主张的合作关系和原告非所有权人的抗辩,张少俊律师利用证据规则,凭借欠条原件、微信记录等完整证据链进行反驳。被告虽提交了证明其拖石X及后期维护花费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合伙关系;而被告辩称原告不是石X所有权人,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最终,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张少俊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石X出售付款”应认定为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不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支付价款的时间为收到石X的时间,早已届至,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价款15.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也认定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关于合作关系等抗辩不成立。不过,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逾期付款损失有约定,法院驳回了原告这一请求。
张少俊律师借此案给出两条实用法律建议:一是卖方在交易中应尽量避免“售出后付款”等模糊约定,以防止买方利用条件不成就无限期拖延付款;二是如果确实需要采用此类安排,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最迟付款期限或买方的勤勉销售义务,如合理定价、积极寻找买家等。
张少俊律师不仅在专业上表现出色,还具有良好的媒体形象。他曾受邀参与智善网《青年律师汇》专题采访,分享执业经验与法律见解,还开展过《家庭教育促进法》专题宣讲等活动,积极普及法律知识,为社会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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